财政部关于停止执行外调煤财政补贴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工字[1994]399号 1994-9-30 税屋提示——
1.依据财政部令第3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自2006年3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财法字[1999]57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自1999年11月19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为了调动产煤省(区)调出煤炭的积极性,解决煤炭城市和矿区基础设施欠帐问题,从1979年开始,国家决定对调出省(区)的煤炭,以省(区)为单位按净调出量计算,由中央财政实行补贴。这项政策实施10多年来,中央财政已累计补贴了大量资金,为煤炭调出省(区)解决了很多困难,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益,使煤炭调出省(区)的困难基本得到缓解。 1993年以来,国家陆续放开了绝大部分省(区)的煤炭价格,对没有放开价格的地区,也采取了提高价格的措施;1994年,国家实行了税制改革,煤炭企业在收入增加的基础上,上交财政的增值税、城建税也都相应增加。上述宏观政策的调整,相应增加了产煤省(区)的财政收入,煤炭调出省(区)的困难应逐步由自己解决。 经研究,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外调煤财政补贴政策。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1994年9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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