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发[2002]17号 2002-01-10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8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11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经多方征求意见,制订了《山东省税务代理业务操作规程(试行)》,请一并贯彻执行。两个规程中涉及的有关表格、文书由各地自行印制,省局暂时不再统一印制。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反映。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2年01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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