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全文废止] 杭国税流〔2009〕60号 2009-03-06 税屋提示——依据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7年8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杭州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4号)和《浙江省国家税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国税流〔2009〕5号)的精神,为有利于规范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优化纳税服务,堵塞征管漏洞,现对《规程》进行了修订,请各局切实落实好相关的部门和责任人员,并做好内部各部门、各环节的协调和衔接工作,提高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水平。 二、各单位应做好对增值税新政策的培训和宣传工作,密切部门配合,确保我市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三、《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自2009年5月1日起停止报送。 请各地于2009年3月30日前将《规程》执行情况上报市局。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 二00九年三月六日 附件: 杭州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 一、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征收管理,规范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以下简称“一窗式”管理)操作,提高工作效率,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 浙国税流[2006]61号)和《浙江省国家税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国税流〔2009〕5号)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二、“一窗式”管理是税务机关以信息化为依托,通过优化整合现有征管信息资源,统一在办税大厅窗口受理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受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IC卡报税和纳税申报),进行票表比对及结果处理等工作。 三、“一窗式”管理的基本流程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IC卡报税→纳税申报受理→票表比对及结果处理→形成统计表。 四、市局国税机关增值税管理部门负责“一窗式”管理业务的指导、监督;区、县(市)国税机关增值税管理部门负责“一窗式”管理业务的组织实施。 五、国税机关办税大厅应明确各窗口工作人员的职责,具体落实“一窗式”管理各项工作的要求。做好纳税人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IC卡报税、纳税申报受理和票表比对、比对异常情况的核实及结果处理、比对结果处理的复核及向纳税评估或稽查部门的转办等工作。 六、纳税人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提供以下资料(纸质资料按照征管要求一年上报一次):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表二)》和《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二)《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三)《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发生成品油零售业务的纳税人填报)。 (四)《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抵扣清单》。 (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清单》。 (六)《农业产品收购发票(普通发票)抵扣清单》。 (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以上第(一)、(二)项为所有纳税人必报资料;第(三)至(七)项为当期发生该项业务的纳税人必报资料。 七、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于每一个工作日(包括征期)受理纳税人专用发票抵扣联的认证。 八、认证完成后,窗口工作人员根据认证结果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和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指密文和明文相比较,发票代码或号码不符)的发票,将发票原件退还纳税人; (二)密文有误、认证不符(不包括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和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和抵扣联重号的发票,对上门认证的,必须当即扣留;对远程认证结果为“认证未通过”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应在发现的当日通知纳税人于2日内持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到税务机关再次认证,对仍认证不符的或密文有误的专用发票,必须当即扣留。 对于扣留的专用发票,窗口工作人员应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扣押收据》(附件六),交纳税人作为扣留凭证,同时填写《认证不符或密文有误专用发票转办单》(附件七),与扣留的专用发票及相关电子信息即时传递至法规部门转至稽查部门。 九、纳税人当月申报抵扣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应在申报所属期内完成认证。 十、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持载有报税数据的税控IC卡,向各窗口报税 。 十一、窗口工作人员对使用Windows版开票子系统的纳税人的报税进行审核,一致的,存入报税系统;对因更换金税卡或硬盘损坏等原因,不能报税的,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一)因纳税人更换金税卡等原因造成纳税人实际开具专用发票份数大于IC卡的,应要求纳税人提供当月开具的全部专用发票,通过认证子系统进行扫描补录,并经过报税子系统的“非常规报税/存根联补录补报”采集;如扫描补录有困难的,可以通过纳税人开票子系统传出报税软盘,并经过报税子系统的“非常规报税/软盘补报”采集。 (二)因纳税人硬盘、金税卡同时损坏等原因不能报税的,一般纳税人必须提供当月开具的全部专用发票,通过认证子系统进行扫描补录,并经过报税子系统的“非常规报税/存根联补录补报”采集。机动车零售企业税控盘发生损坏,需补报当月已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可从机动车零售企业开票系统中将已开具发票导出至税务机关办税大厅,由税务机关办税大厅将已开具发票明细逐份复制粘贴至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税控系统存根联补录模块中,以存根联补录的方式进行补报;但如机动车零售企业税控盘及开票系统同时发生损坏的,则必须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税控系统存根联补录模块中通过手工录入已开具发票的票面信息进行补报。 十二、 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催报催缴岗必须运用报税子系统查询未报税纳税人名单,并要求其限期报税,以便采集专用发票销项数据;在专用发票销项数据传入稽核系统前,对逾期来报税的纳税人,可经过报税子系统中的“非常规报税/逾期报税”采集。 窗口工作人员对上月漏采的专用发票销项数据,必须经过“非常规报税/逾期报税”采集。对注销或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当月开具的专用发票销项数据,经过“非常规报税/注销一般纳税人资格纳税人报税”采集。 十三、窗口工作人员应在征收期内受理纳税人纳税申报工作,在受理纳税人纳税申报时,应对纳税人报送的资料的完整性及逻辑关系进行审核。 十四、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都应进行票表比对。实行网上申报的一般纳税人,票表比对在一般纳税人申报时自动进行;实行上门申报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和IC卡报税可一并进行,票表比对由申报征收人员操作。 十五、票表比对内容 (一)销项比对(利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普通发票、专用发票和利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一般纳税人销项比对) 1.用防伪税控报税系统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金额、税额汇总数分别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中第1、8、15栏“小计”项合计的销售额、税额数据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必须相等。 2.用防伪税控报税系统采集的普通发票销项金额、税额汇总数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中第3、10、16栏“小计”项合计的销售额、税额数据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必须相等。 3、增值税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按作废处理。对于已纳入增值税“一机多票”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时发生操作失误,造成电子信息误作废,应按规定申报纳税;若纸质发票已作废,电子信息没作废,造成纳税申报票表比对不符,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可不予处理 。 (二)进项比对 1.非辅导期内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票表比对内容 (1)用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认证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联金额、税额汇总数分别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中所填列的进项金额、税额栏数据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是认证系统采集的税额信息必须大于或等于申报资料中所填列的进项数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中所填列的进项税额栏数据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中购入固定资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进项数额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是前者必须大于或等于后者。 (2)用《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中“合计”栏“允许计算抵扣的运费金额、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项数据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第8栏“运费发票”的“金额、税额”栏数据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必须相等。 (3)用《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中的“税款金额”栏汇总数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第5栏“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税额”栏数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必须相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第5栏“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税额”栏数额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中购入固定资产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申报抵扣进项数额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是前者必须大于或等于后者。 (4)用《农业产品收购发票(普通发票)抵扣清单》中“发票金额”栏“计算抵扣税额”项合计数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第6栏“农业产品发票”的“金额、税额”栏数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必须相等。 (5)《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21栏“税额”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中“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的税额比对,二者逻辑关系必须相等。 2.辅导期内一般纳税人票表比对内容 (1)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3栏份数、金额、税额是否等于或小于当期稽核系统比对相符和核查后允许抵扣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数据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联数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3栏税额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中购入固定资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进项数额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是前者必须大于或等于后者。。 (2)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5栏“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份数、金额、税额是否等于或小于当期稽核系统比对相符和核查后允许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5栏“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税额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中购入固定资产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申报抵扣进项数额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是前者必须大于或等于后者。 (3)用《农业产品收购发票(普通发票)抵扣清单》中“发票金额”栏“计算抵扣税额”项合计数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第6栏“农业产品发票”的“金额、税额”栏数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必须相等。 (4)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8栏“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份数、金额、税额是否等于或小于当期稽核系统比对相符和核查后允许抵扣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之和。 (5)《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21栏“税额”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中“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的税额比对,二者逻辑关系必须相等。 十六、票表比对结果处理 (一)窗口工作人员应于每月申报期结束后次日产生《未票表比对纳税人清单》(附件4)并内部流转审核,审核无误的签署意见转交给税源管理部门。 (二)每月申报期结束后次日,网上申报辅助系统将产生“比对异常纳税人名单”、“比对正常纳税人名单”。窗口工作人员应于征期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对比对异常一般纳税人按照《“一窗式”票表比对异常类型及处理方式分类表》(附件1)明确的异常情况、问题类型、核实方法及处理方式进行对照,或记录有关情况;或填制《比对异常转办单》(附件2)在内部流转复核。审核无误的在《比对异常转办单》签署转办意见交税源管理部门。 《未票表比对纳税人清单》、“比对异常纳税人名单”、“比对正常纳税人名单”各地可于申报期结束后次日通过网上申报辅助管理系统(http://80.16.16.180:7001 ) 查询并下载。 (三)税源管理部门接收《比对异常转办单》后5个工作日内,采取案头分析、约谈举证、实地调查等方式进行核实。经核实可以解除异常的,在《比对异常转办单》签署“解除异常”意见后,移交给办税大厅;核实后仍不能解除异常的,在《比对异常转办单》签署“移送稽查,收缴、停售专用发票”意见后,移交法规部门转稽查部门处理。 (四)稽查部门接到《比对异常转办单》后,实施税务稽查。经查处可以解除异常的,在《比对异常转办单》签署“解除异常,恢复使用专用发票”意见后,转交法规部门转税源管理部门,在办理企业恢复“使用专用发票”手续后,再转交办税大厅。 (五)防伪税控系统开具普通发票的票表比对结果的处理,按照专用发票的处理规定办理。 (六)对逾期申报的一般纳税人,也应进行“一窗式”票表比对,对比对异常的一般纳税人也应按上述规定处理,但《比对异常和处理结果统计表》中不反映此项内容。 十七、主管国税机关应于每月申报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国税局报送《比对异常和处理结果统计表》,对异常类型三中特殊原因的第六和第七项造成进项比对不符的,请说明具体原因,对《比对异常和处理结果统计表》中的其他栏的相关情况要有详细说明。 十八、本规程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 1.“一窗式”票表比对异常类型及处理方式分类表 2.比对异常转办单 3.票表比对异常纳税人清单 4.未票表比对纳税人清单 5.比对异常和处理结果统计表 6.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扣押收据 7.认证不符或密文有误专用发票转办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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