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关于调整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通知[条款修订] 台地税直[2011]21号 2011-09-20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本法规中附表项目“营业税纳税人”修改为附表项目“营改增行业纳税人”。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通知》(国税发[2011]75号),现决定调整分局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具体公告如下: 一、分局管辖范围内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均应按本公告规定重新核定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见附表)。 二、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台地税直【2010】3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表: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表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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