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农垦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云地税二字[2001]43号 2001-03-22 税屋提示——依据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本法规自2015年05月13日起全文废止。
你公司《关于请求继续给予农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函》(云垦[2000]集字348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的规定,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边境贫困的国有农场、林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范围和名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49号文件执行。 二、我省国有农垦企业暂继续以农场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我省农垦企业与其他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从事上述各业的所得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对我省农垦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执行间题,仍维持现行全国企业所得税统一税率执行。 附件:财税字[1997]4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03月22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