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国税函[2003]431号 2003-5-30 税屋提示——依据桂国税发[2007]34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12月07日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1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我区在2003年6月底前将防伪税控系统覆盖到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简《企业》)的规定不变,2003年7月1日起全区停止使用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主管国税机关要及时书面通知企业,如企业不能按照规定的时限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应由企业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书面保证书,所造成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由企业自行负责。 二、对不需要(或暂不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主管国税机关要按原工作布置逐户检查企业书面申请备案情况,还未提出申请备案的企业,要通知企业补办备案手续,以保证落实到位。 三、对已参加防伪税控系统培训、又使用手写版专用发票而尚未安装的企业,要限期在2003年6月10日前安装完毕,6月11日起停止供应手写版专用发票。 四、要做好调查落实未参加防伪税控系统培训、又使用手写版专用发票的企业和企业税控通用设备的准备工作,区局将根据各地上报的企业户数安排在6月10日左右培训(具体培训时间另行通知),培训后立即进行系统安装启用。 五、在未停止供应手写版专用发票之前,各地必须严格执行《自治区国税局关于对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桂国税发[2001]12号)的规定,特别是专用发票的限量供应制度要执行到位,严防不法分子利用最后这一段时间虚开手写版专用发票进行偷骗税的犯罪活动。 六、各地必须采取各种形式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特别是有时间限制的规定要用书面形式送达企业,防止因工作疏忽造成不良后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03年5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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