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国税函[2000]3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油站安装加油机税控计量器试运行期间增值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11-04
摘要: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核定的应纳税款比上年同期累计入库税额增长的比例。由原比上年同期累计入库增长10%以上的部分为调整总额,调整为一般纳税人7%(小规模纳税人仍为10%)以上的增长部分为调整总额。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油站安装加油机税控计量器试运行期间增值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湘国税函[2000]3号       1999-11-04

  税屋提示——依据湘国税函[2007]492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8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湖南省政府《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计量器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湘府阅[1999]68号),见附件一)和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加油机税控计量器安装检测费标准的通知》((1999)湘价费字290号,见附件二)的有关精神,现对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油站安装加油机税控计量器试运行期间增值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通知》(湘国税函[1999]215号,以下简称《通知》)作如下调整和补充。

  一、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核定的应纳税款比上年同期累计入库税额增长的比例。由原比上年同期累计入库增长10%以上的部分为调整总额,调整为一般纳税人7%(小规模纳税人仍为10%)以上的增长部分为调整总额。

  二、延长试运行期的时间。由原试运行期的6个月调整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10个月,小规模纳税人为8个月。试运行期的时间从安装加油机税控计量器之日算起。

  三、消防部门在收取电气检测费时,国税部门基层征收单位应协助消防部门做好全套7项电气安全消防检测费的收费工作。根据湘府阅[1999]68号纪要精神,消防检测费视同加油机税控计量器购置费一样予以扣除。原加油站装有管理用后台的,因安装税控计量器须添置后台设备的购置费用也可一并扣除。

  四、对《通知》附件一、附件二表式作相应调整后,使用新的表式(见本文附件三、附件四)。

  五、其它有关内容仍按《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

  1、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计量器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

  2、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加油机税控计量器安装检测费标准的通知

  3、(略)

  4、(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11月04日

  附件1:

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计量器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

  10月11日,受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周伯华委托,省政府办公厅副厅级督察员刘明欣主持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加油机安装税控计量器的有关问题。省政府办公厅、省国税局、省物价局、省消防总队、省技术监督局、省整顿成品油办公室等单位的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会议听取了省国税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计量器情况的汇报,并就安装税控计量器问题进 行了充分讨论。

  会议认为,加油机安装税控计量器,是避免税款流失、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同时,在我省率先安装使用自己生产的产品,有利于推动我省经济的发展。

  会议研究议定了以下事项:

  一、为确保税控计量器安装工作的顺利进行,由国税部门牵头,省消防总队、省技术监督局、省整顿成品油办公室配合开展工作。消防部门要派人到现场负责安全指导,以确保安装期间不出现火灾等事故。

  二、为尽量减少企业负担,消防检测收费要在原定的基础上适当降低,由省物价局商省消防总队和湖南太平电气消防检测中心落实。安装税控计量器的大部分费用和消防检测费,由国税部门采取适当方式予以解决。

  三、为确保安装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国税部门应制定安装计划,并商消防、技术监督、整顿成品油办公室等部门和单位确定。消防部门要按照计划的时间要求,先期进行检查,确认加油站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规范。凡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规范的要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要责令停产停业。安装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消防有关规定,安装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安全培训,执证上岗。税控计量器安装完毕后,立即进行消防安全检测;检测合格后,公安消防部门应按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1999]17号文件精神和加油站消防安全有关规定,核发新的消防安全许可证。

  四、这次税控计量器的安装和消防安全检测,纳入清理整顿成品油市场的工作,请各级政府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互相配合,给予支持。经检测合格,发放消防安全许可证的企业,在整顿工作中不再进行其他检测。

  附件2: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加油机税控计量器安装检测费标准的通知

  根据湘府阅[1999]68号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计量器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精神,遵照省政府领导同志指示,为支持加油机安装税控计量器工作的开展,现将加油机税控计量器电气消防检测收费标准适当降低,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油机税控计量器电气安全检测收费标准由原来每台一次性收取电气安全检测费420元降为360元(全套检测七项)。

  二、你中心作为省公安厅消防总队批准授权的中介服务机构,应严格履行检测合同或约定书的规定,确保电气检测安全,努力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三、你中心接此通知后应及时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变更手续,严格执行物价政策规定,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规定自1999年12月20日起执行,有效期为壹年;届时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本通知规定生效后,(1999)湘价费字第92号文件第三条关于加油机税控计量器电气消防检测收费标准的规定同时废止。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