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体加油站换发税务登记证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湘国税办发[2002]21号 2002-08-28 税屋提示——依据湘国税函[2007]492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8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考虑到税务登记代码是纳税人在税收征管中的识别号,因此主管国税机关在办理个体加油站变更税务登记时,应按照先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再重新换发新税务登记证件的方法进行税务登记的变更。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主管国税机关应对纳税人结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收回原空白发票、发票购领簿和税务登记证件。 二、个体加油站在换发税务登记证后,应先将其加油机的税控装置内的原数据进行备份,然后重新进行税控初始化。保证税控装置内的纳税人代码与税务登记代码相一致,加强对个体加油站的税务管理。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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