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涉外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适用纳税申报表式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征字[1996]7号 1996-03-25 税屋提示——依据鲁地税函[2007]97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或已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6月27日起全文废止。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6]4号文件精神,加强对涉外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管,便于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及时正确申报、缴纳地方各税,现对涉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适用纳税申报表式样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涉外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8个税种使用的纳税申报表,其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为保持工作的连续性,仍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的申报表式样。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使用省局统一规范、制定的申报表。资源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屠宰税使用省地方税务局鲁地税征字[1995]32号和鲁地税征字[1996]2号文件印发的申报表式样。以上申报表,一律由各市、地地方税务局负责印制发放。 二、对个体工商户缴纳地方各税使用的纳税申报表,按照省地方税务局鲁地税征字[1995]32号和鲁地税征字[1996]2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各市、地要严格按照规定式样和填表说明要求,部署所有应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涉外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必须按税法规定或地税机关依照税法规定确定的期限,按时申报纳税。各基层征收单位要搞好纳税辅导、申报表审核、报表传递和会议核算工作,依法强化纳税申报制度。 四、涉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使用的缴纳地方税收的申报表,从1996年4月1日起正式启用。原使用纳税申报表同时废止。 各地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地税局征管处。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6年3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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