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扩大提高职工教育经费试点范围的有关财务处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财工[1991]1912号 1991-10-25 税屋提示——依据京财法[2008]1218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自2008年6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京劳培发字[1991]202号《关于提高试点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列支比例暂行办法》的精神。现就部分试点企业提高职工教育经费列支比例的有关财务处理问题规定如下: 1.试点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比例,应按企业当年实发的工资总额扣除副食品补贴后计算列支控制指标。 2.按规定应列支的职工教育经费、技工学校经费及与学校合办的职业高中班经费仍分别在成本和营业外支出中列支,两项支出之和按核定的比例统一考核。 3.按“暂行办法”规定,企业按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在有关科目列支。当年指标未用完的部分,可以结转下年使用。如下年度教育经费支出需超过当年核定比例时,在报经主管财政分局同意后,可以使用上年度未用完指标;如个别企业需适当提高比例时,企业可提出具体方案,报主管总公司(局)同意后,由市财政局、劳动局审批。 4.凡属于应由专用基金开支的技术培训费,不得在成本或营业外支出中列支。 5.企业确需在核定的比例之内购置举办技工学校所需的房屋、设备(包括土建工程投资和教学仪器、设备、家具、用具购置等),应在年初列出项目预算,报市劳动局审批。其形成的固定资产暂不提折旧。 6.职工教育经费应由企业有关部门编制经费开支预算,经企业领导批准后支用,财务部门负责监督。 北京市财政局 1991年10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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