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征[2000]118号 2000-03-14 税屋提示——依据京地税法[2009]6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三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9年2月1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对内资纳税人的换证工作在2000年上半年进行。为了做好此次换证工作,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地税系统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做好换证准备工作 对于本次换证工作,各区县局、各分局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积极部署、做好准备工作。密切与工商、国税、技术监督、民政等部门联系,摸清共管户底数,提高工作效率,完善税源管理。同时各区县局、各分局要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做好纳税服务工作。 二、换发税务登记证的时间 本次内资纳税人的换证工作安排在4月18日至6月30日期间进行。对于新办户的税务登记自4月1日起,一律打印新证。 三、换发税务登记证范围 4月1日前已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在换证期间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四、各区县分局要依照《办法》,严格按照属地征收原则,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工商注册地或政府有关部门核准的注册地为准进行税务登记,市局将定期对各区县局、分局进行检查,并对违反上述原则的区县局、分局进行通报批评。 五、对原未按注册地登记的纳税人,原税务机关应进行记录,并及时为其办理案头稽核纳税清算等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同时通知其注册地税务机关为该纳税人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六、税务登记证的打印 (一)税务登记号码:为保证今后全市税务登记证号码位数的统一,对于新办和换发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号码由15位调为18位。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号由三部分组成,即:国家技术监督局编制的9位码,在前加挂国标6位行政区域码,在后加挂三位税务机关专用码(无特殊情况加三个“0”)。对于持18位号码的个体工商户可全部采用其18位做为税务登记号码,其中为了便于对个别个体工商户办多个经营场所(有单独营业执照),并有固定场所,经与市技术监督局协商,由税务机关为其开具“协办单”,到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统一代码证书,税务机关可用技术监督部门编制的9位码办理税务登记。对于无资格领取技术监督局代码的单位(如社团分会等)并负有缴纳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税种义务的纳税人,可用其总机构代码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可按“001——999”顺序编制其最后三位代码加以区分。 (二)证件有效期限:打印长期。但对工商部门核发短期或临时营业执照的新办登记或换证的纳税人,即企业经营结止日期在2003年12月31日前,则随机打印起始日期和实际经营结止日期。 (三)证件经营期限:按工商登记核准或有关部门批准的期限打印。 (四)登记注册类型:即企业的经济类别。各区县局各分局在换证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市局规范化文本中经济类别进行核定,保证经济类别核定准确、口径一致。 七、换证的方法及要求 (一)为了简并换证程序,各区县分局对无变更项目的内资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携带批准证书、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和原税务登记证等证件资料,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换发或核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对有变更项目的内资纳税人,应先做变更登记,再为其换发税务登记证。对于非正常户,应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并在计算机系统内转换为正常户后再为其办理换证手续。为保证税务登记号码的合法有效和统一性。纳税人还须提供经技术监督部门年审合格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已加贴“1999年度代码年审”防伪标记)。未参加上述代码年审的单位,需先到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年审手续,以避免重号、错号的发生。 (二)各区县局各分局在换证过程中应加强税源户基础信息的录入工作,保证基础信息完整、准确,应严格按照规范化文本和大系统操作说明进行操作。 (三)为加强对非正常户的统计和管理,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各区县局各分局在换证过程中,对于已确认期限超过1年的非正常户,应按规定程序予以注销并转入“吊销库”。 (四)为保证这次换证工作的顺利完成,主管税务机关要注意把握好以下三关:一是严格把好换证审批关。对企业报送资料不全、缺少有关证书及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企业,一律不予换证;二是认真录入企业报送的资料,及时打印证件,严格把好计算机录入、打印质量关;三是严格把好税务登记证件发放关。 (五)本次换证,各区县地方税务机关根据新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对现有内资纳税人税务登记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审查。凡是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漏征漏管户,均应严格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各区县局、各分局在换证过程中,要严格按市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按规定填开“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项目。税务登记证件的外框是否换发,根据各区县分局和纳税人的实际情况由各区县局、各分局确定。 八、为及时掌握换证进度情况,各区县局每月初5日内将换证情况(含报表)通过电子邮件上报到市局。并于7月10日前上报内资纳税人换证总结和《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 九、根据市局规范化要求,在换证过程中,各区、县局、各分局应为纳税人发放《税务登记验证(换证)审批表》,核对纳税人填写内容并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 各区县局在换证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000年三月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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