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票[2003]22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4-11
摘要:征管科于每月终了后5日内,根据每一个发票、税务登记证发售窗口当月实际发售数量及收取的发票工本费、税务登记证工本费与财务科进行对帐,核对无误后,汇总编制本局当月的《发票销售月报表》、《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及库存情况统计表》,于月末终了后5日内上报市局票证管理中心。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票[2003]223号          2003-04-11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加强普通发票、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管理,保证工本费及时足额缴库,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发票、税务登记证发售窗口应按全市统一规定价格收取发票、税务登记证的工本费,票款要于当日转入本局发票专用帐户暂存。

  二、各发票、税务登记证发售窗口应在每月月末最后一个工作日及时结帐,并以此为依据编制当月发票、税务登记证月报表和库存明细表报征管科。

  三、征管科于每月终了后5日内,根据每一个发票、税务登记证发售窗口当月实际发售数量及收取的发票工本费、税务登记证工本费与财务科进行对帐,核对无误后,汇总编制本局当月的《发票销售月报表》、《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及库存情况统计表》,于月末终了后5日内上报市局票证管理中心。

  四、征管科于月度终了后5日内填制一般缴款书,将本月发票、税务登记证工本费上缴到北京市财政局4219帐户。

  五、原由各局自行办理的物价局收费许可证,从2002年开始全部由市局票证中心统一办理并进行年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三年四月十一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