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票[2003]223号 2003-04-11 税屋提示——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加强普通发票、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管理,保证工本费及时足额缴库,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发票、税务登记证发售窗口应按全市统一规定价格收取发票、税务登记证的工本费,票款要于当日转入本局发票专用帐户暂存。 二、各发票、税务登记证发售窗口应在每月月末最后一个工作日及时结帐,并以此为依据编制当月发票、税务登记证月报表和库存明细表报征管科。 三、征管科于每月终了后5日内,根据每一个发票、税务登记证发售窗口当月实际发售数量及收取的发票工本费、税务登记证工本费与财务科进行对帐,核对无误后,汇总编制本局当月的《发票销售月报表》、《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及库存情况统计表》,于月末终了后5日内上报市局票证管理中心。 四、征管科于月度终了后5日内填制一般缴款书,将本月发票、税务登记证工本费上缴到北京市财政局4219帐户。 五、原由各局自行办理的物价局收费许可证,从2002年开始全部由市局票证中心统一办理并进行年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三年四月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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