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制定成都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具体标准的通知 成房发[2005]58号 2005-5-30 各区(市)县房管局(办、所),市房屋产权监理处、房地产交易中心、经营管理处: 为了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促进成都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正[2005]26号)精神,特制定成都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具体标准。该标准已与市级有关部门协商,并报经建设部备字根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市房管局联系。 附件:成都市公布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具体标准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 二OO五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 成都市公布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具体标准 为了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促进成都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正[2005]26号)精神,特制定成都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具体具体标准。 一、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公布的同一范围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倍以下。 二、土地范围,成都市五城区(含高新区,下同)按二环以内、二环至三环之间、三环以外三个环域范围划分。 三、住房平均交易价格根据成都房地产市场交易情况定期公布。 目前,成都市五城区不同环域范围土地上按建筑面积计算的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为: 二环以内: 3780 元/平方米 二环至三环之间: 3400 元/平方米 三环以外: 3270 元/平方米 四、成都市五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的土地范围划分和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由当地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自行制定,并报市房产管理局备案后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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