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邮电管理局关于在我省邮政部门使用《辽宁省邮政特快专递服务费定额统一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票[1998]362号 1998-12-01 税屋提示——
1.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1号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7月0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2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3.依据辽地税函[2001]263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我省邮政部门使用《辽宁省邮政特快专递服务费定额统一发票》的补充通知,自2001年9月13日起,本法规调整和补充如下:一、第二条调整为《特快专递定额发票》由各市地方税务局审批,由市局统一印制,套印市局发票监制章;二、《特快专递定额发票》实行半年计划管理。三、各市邮政部门向当地市地税局发票管理部门提出印制审请。原文件所涉及的其它内容不变。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及社会化服务的需求,进一步强化邮政业票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从1999年1月1日起在我省使用《辽宁省邮政特快专递服务费定额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特快专递定额发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特快专递定额发票》为省内邮政速递部门从事受理代购票服务、邮购品上门服务、邮电礼仪服务等项业务时使用的专用发票。 二、[条款修订]《特快专递定额发票》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并指定发票定点印刷厂统一印制,套印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监制章。发票成品由印制厂派专车、专人送达各市地方税务局。 三、邮政部门提供上述服务所使用的原票据同时作废。各市地方税务机关要与当地邮政部门做好新、旧票的衔接工作。 四、《特快专递定额发票》的印制实行季度计划管理。省邮政局应于每季最后一个月的5号之前,将下一季度各市邮政局《特快专递定额发票》的计划用量数汇总后报省地方税务局。 五、凡申请领购《特快专递定额发票》的各市邮政部门须到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及《发票购领簿》,凭《发票购领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购票。当地地方税务局负责发票的发售、管理、检查。 六、《特快专递定额发票》在各市邮政部门的内部管理制度由省邮政局制定,另文明确。 附:票样(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邮电管理局 1998年12月1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