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基本准则的通知 皖国税发[2010]65号 2010-03-26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注税行业执业行为,促进我省注税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基本准则的通知》 (国税发〔2009〕14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税务师事务所(或分所)的法人代表必须是具有执业注册税务师资格的从业人员,没有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的从业人员不得担任。各级税务机关要对此加强管理,从严把关。 二、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或省国、地税局批准取得涉税鉴证资质、未纳入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的单位和其他社会中介机构一律不得承办涉税鉴证业务。已承办涉税鉴证业务的,各级税务机关一律不得受理。中介机构从事税务咨询、税务代理等涉税服务业务的,一律要到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否则各级税务机关不得受理。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监督,并将其纳入税务机关的目标考核。 三、税务中介机构开展涉税服务、涉税鉴证业务,要严格遵守省物价局、省国、地税局联合下发的《安徽省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收费标准》及有关文件规定。凡是采取低价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税务中介机构,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直至吊销其执业资格。 以上通知,请即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国税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0年3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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