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金隆铜业有限公司销售金银进项税额转出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皖国税函[1998]124号 1998-07-02 税屋提示——依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7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铜冶炼企业阳极泥分摊进项税金的请示》(铜国税发[1998]80号)悉。 金隆铜业有限公司生产电解铜过程中附产含金、银的阳极泥,委托其他企业提炼加工出金、银收回后销售。金、银属按规定暂免征收增值税的货物,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该公司销售金、银的进项税额应作转出不予抵扣。鉴于该公司无法准确划分金、银的进项税额,因此,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应按金、银的销售额与用铜精矿生产的各种产品(电解铜、硫酸和金银等)销售额合计数之比进行计算。 特此批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1998年7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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