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税务局关于代中央、地方财政收取的各种价外收入都应征收增值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税一[1994]89号 1994-05-19 税屋提示——依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8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关于代中央、地方财政收取的各种价外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最近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北京市税务局,明确对纳税人代中央、地方财政收取的各种价外收入都应并入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请各地按此精神掌握执行。 辽宁省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五月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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