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金融办等部门关于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征[2009]66号 2009-2-19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10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等部门《关于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2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规定为小额贷款公司、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其国家标准行业为“其他未列明的金融活动”,国标行业代码为“7190”。 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文件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新增小额贷款公司企业所得税的主管征收机关为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已在国税局办结税务登记手续的,各局应及时做好税务登记基础信息的接收及后续管理工作。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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