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生产中标货物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发[1999]15号 1999-01-07 税屋提示——
1.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苏国税发[2006]208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自2006年10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外商投资企业必须于中标货物支付验收后,方可向当地主管涉外税务机关提出免税或出口退税申请。 二、中标企业免税或退(免)税申请应严格按照《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申报管理办法(试行)》(苏国税发〔1998〕408号)的要求进行申报与核销、审理。 三、中标企业出口免税资料的审核、审批应由省辖市涉外税收管理机关负责,新三资企业退(免)税资料由省辖市涉外税收管理机关审核后按季送同级进出口退税机关审批退库。 四、中标企业需提供下列证明及资料:1、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2、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3、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所提供的发货单;4、分包中标项目的企业除提供上述单证资料外,还须提供与中标人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 五、“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包括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发放的贷款。 “其他国内招标组织”指经有权部门认可的国内招标组织。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生产中标货物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1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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