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府[2006]98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6-12
摘要:市地税、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应进一步发挥税收、信贷的调节作用,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制定调整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控制房地产开发贷款和调整住房消费信贷等实施细则,严格税收征管,严格房地产开发信贷条件,有区别地适度调整住房消费信贷政策。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

深府[2006]98号     2006-06-12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引导和调控,调整住房结构,控制住房价格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6]37号,以下简称《通知》),结合市政府《关于稳定房价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深府[2006]75号,以下简称《意见》),通知如下:

  一、为全面落实国家调控政策,有效发挥政府各部门联动作用及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成立市房地产调控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并对相关重大问题进行决策。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刘应力

  副组长:吕锐锋、陈应春、闫小培

  成 员:黄锦奎,市发展改革局、监察局、财政局、国土房产局、建设局、规划局、统计局、地税局、工商局、城管局、法制办、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监局和各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落实领导小组决策、具体开展全市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执行机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房产局,黄锦奎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由各成员单位相关人员组成。

  二、市规划、国土房产、建设等部门应切实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制定和实施我市住房建设专项规划,尽快完成今明两年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的建设目标编制任务;自6月1日起,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审批新项目,明确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过去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凡不符合《通知》要求的,均应进行套型调整;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住房结构比例的,必须报建设部批准。

  三、市地税、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应进一步发挥税收、信贷的调节作用,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制定调整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控制房地产开发贷款和调整住房消费信贷等实施细则,严格税收征管,严格房地产开发信贷条件,有区别地适度调整住房消费信贷政策。

  四、市规划、国土房产等部门应进一步发挥土地政策的调控作用,今后3年至5年内,适度增加住宅用地供应规模,进一步调整住房供应结构,适当提高房地产开发强度;落实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的用地供应不低于年度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供地和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开展闲置土地清理,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和收回土地使用权;未经市政府批准,用地方案图不得延期。

  五、各区人民政府、市规划、国土房产、城管等部门应严格执行年度旧城旧村拆迁改造计划,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迁规模和进度,严格控制被动性住房需求,在没有落实拆迁安置房源和补偿政策不到位的情况下,不得实施拆迁;要进一步打击违法建设和违法占地行为,全面遏制新建、抢建违法建筑,建立违法建筑动态监管体系和长效管理机制,营造良好的房地产市场环境。

  六、市规划、国土房产、建设、城管等部门应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全过程监管,对已经规划许可仍未开工的项目重新进行审查,住房结构比例超过规定的项目不得核发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擅自改变设计、变更项目、超出规定建设的住房依法予以处理直至没收。

  市国土房产、工商等部门应根据《通知》和《意见》以及2005年以来我市出台的一系列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通告,切实整治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囤积房源、恶意炒作、分期销售、哄抬房价的企业,对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应当依法依规给予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七、各区人民政府、市规划、国土房产等部门应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建设,促进住房保障由“以售为主”向“以租为主”转化,充分发挥政策性住房在平抑房价、稳定市场中的积极作用;确定今明两年全市低保待遇特困家庭廉租住房供应规模,落实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用地规划选址;加快落实年度经济适用房建设方案,经济适用房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逐步建立全市公共住房保障体系;积极发展住房二级市场,进一步促进、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发展。

  市、区两级财政要加大支持力度,每年将全市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建设。

  八、市国土房产、统计等部门应继续完善房地产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机制。

  九、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宣传;各新闻媒体要全面、客观、公正的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合理引导消费需求;对提供房地产市场虚假信息、恶意炒房、误导消费预期的行为,要严肃处理,切实制止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十、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房产、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等部门应全面开展我市住宅与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大战略、策略研究;研究制定全市住房发展战略,全面开展住房状况调查,加强住房保障制度研究,加强房地产市场法制建设,建立多部门参与的房地产市场预警与金融风险防范联合监测机制,不断提高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效率。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把加强房地产市场引导和调控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切实负起责任。市政府将组成督察组,对各区、各有关部门2005年以来落实国家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情况进行集中检查。对宏观调控政策落实不到位的部门,要追究责任,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附件: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的职责任务分解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06年6月12日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的职责任务分解

  一、切实调整住房供应结构

  (一)制定和实施住房建设规划。要重点发展满足当地居民自住需求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各级城市(包括县城,下同)人民政府要编制住房建设规划,明确“十一五”期间,特别是今明两年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目标,并纳入当地“十一五”发展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各级城市住房建设规划要在2006年9月底前向社会公布。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人民政府要将住房建设规划报建设部备案;其他城市住房建设规划报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各级建设(规划)主管部门要会同监察机关加强规划效能监察,督促各地予以落实。

  责任单位:市国土房产局,市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监察局。

  市国土房产局:完成今明两年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的建设目标编制任务;依据《深圳市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等规划文件,完成“十一五”期间我市住房建设专项规划;2006年9月底前向社会公布上述内容并报建设部备案。

  市规划局:将住房建设专项规划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并落实相关住宅建设项目规划选址。

  市发改局:将住房建设专项规划纳入我市“十一五”发展规划。

  市监察局:加强全市规划效能监察,监督检查住房建设专项规划落实情况。

  (二)明确新建住房结构比例。“十一五”时期,要重点发展普通商品住房。自2006年6月1日起,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上述比例的,必须报建设部批准。过去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根据要求进行套型调整。

  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国土房产局。

  市规划局:自6月1日起,对过去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进行清理,6月底前完成清理工作;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审批新项目,核发的《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中注明90平方米以下住房的套数和比例;过去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凡不符合规定的,必须按要求进行套型调整;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住房结构比例的,必须报建设部批准。

  市建设局:自6月1日起,配合市规划局清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6月20日前完成;严格按照要求审批新项目的开工证,对不符合规划控制性要求,尤其是住房结构比例超过规定的项目,除经建设部批准外,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市国土房产局:自6月1日起,严格按照要求进行住宅用地出让,新出让的住宅项目(含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注明“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住宅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对不符合规划控制性要求的项目(尤其是住房结构比例超过规定的),不得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二、进一步发挥税收、信贷、土地政策的调节作用

  (三)调整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为进一步抑制投机和投资性购房需求,从2006年6月1日起,对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税务部门要严格税收征管,防止漏征和随意减免。

  责任单位:市地税局,市国土房产局。

  市地税局:6月20日前出台调整营业税细则文件并对社会公布;严格税收征管,防止漏征和随意减免。

  市国土房产局:根据调整营业税细则文件即时按新标准代征税费。

  (四)严格房地产开发信贷条件。为抑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银行贷款囤积土地和房源,对项目资本金比例达不到35%等贷款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贷款。对闲置土地和空置商品房较多的开发企业,商业银行要按照审慎经营原则,从严控制展期贷款或任何形式的滚动授信。对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

  责任单位:深圳银监局,市国土房产局。

  深圳银监局:6月底前出台控制贷款的相应细则;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督工作。

  市国土房产局:协助金融机构确定商品房空置时间。

  (五)有区别地适度调整住房消费信贷政策。为抑制房价过快上涨,从2006年6月1日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首期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考虑到中低收入群众的住房需求,对购买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仍执行首付款比例20%的规定。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监局,市国土房产局。

  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按照“首次购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方可执行首付款比例20%的规定,除此之外的个人购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一律不得低于30%”的标准,制定调整住房消费信贷的相应细则,于6月20日前出台。

  深圳银监局: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督工作。

  市国土房产局:协助金融机构查询个人住房产权状况。

  (六)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供应。各级城市人民政府要编制年度用地计划,科学确定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规模。要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其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土地的供应应在限套型、限房价的基础上,采取竞地价、竞房价的办法,以招标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继续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供应,严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土地供应。

  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国土房产局。

  市规划局:落实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于6月底完成所有年度住宅用地的选址与规划要点,并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用地供应不低于年度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从5月30日起一律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审批。

  市国土房产局:调整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的住宅用地供应计划,并于7月上旬向社会公布。制定相关规则,明确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以招标方式出让;招标方案根据住宅套型、价格、工期、质量保证等因素综合评定。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6)17号),从5月30日起一律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供地和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进行全面清理。

  (七)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土地、规划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用地的监管。对超出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从高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开工、竣工;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动工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1/3或已投资额不足1/4,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按闲置土地处置。

  责任单位:市国土房产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

  市国土房产局:立即开展闲置土地清理并于6月底前将清理情况向市政府汇报;按《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通知》(深府(1999)149号)要求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开工、竣工;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收地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对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动工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1/3或已投资额不足1/4,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按闲置土地处置。

  市规划局:配合市国土房产局开展闲置土地清理和处置;未经市政府批准,用地方案图不得办理延期手续。

  市建设局:配合市国土房产局清查项目的停工证,对停工证的发放严格把关。

  三、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迁规模和进度

  (八)严格控制被动性住房需求。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的要求,加强拆迁计划管理,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迁规模和进度,减缓被动性住房需求的过快增长。2006年各地房屋拆迁规模原则上控制在2005年的水平以内。要量力而行,严禁大拆大建,在没有落实拆迁安置房源和补偿政策不到位的情况下,不得实施拆迁,不得损害群众合法利益。

  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各区人民政府,市国土房产局。

  市规划局:于6月底前提出年度旧城旧村拆迁改造计划并上报市政府批准。

  各区政府:严格执行年度旧城旧村拆迁改造计划,加强拆迁计划管理,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迁规模和进度;在补偿政策和具体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不得实施拆迁。

  市国土房产局:按年度旧城旧村拆迁改造计划核发拆迁许可证,在没有落实拆迁安置房源和补偿政策不到位的情况下,不予核发拆迁许可证。

  四、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九)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全过程监管。对已经规划许可仍未开工的项目,要重新进行规划审查。对不符合规划控制性要求,尤其是套型结构超过规定的项目,不得核发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擅自改变设计、变更项目、超出规定建设的住房要依法予以处理直至没收。

  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国土房产局,市建设局,市城管局。

  市规划局:自6月1日起,严格按照《通知》有关要求,对已经规划许可仍未开工的项目重新进行规划审查,住房结构比例超过规定的项目不得核发规划许可证。

  市建设局:自6月1日起,对已经规划许可仍未开工的项目,住房结构比例超过规定且未重新进行规划审查的,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市国土房产局:自6月1日起,对已经规划许可仍未开工的项目,住房结构比例超过规定且未重新进行规划审查的,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市城管局:自6月1日起,协同市规划部门对擅自改变设计、变更项目、超出规定建设的住房依法予以处理直至没收。

  (十)切实整治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房地产、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违规交易行为,对不符合条件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并依法予以处罚;对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的房地产企业,要加大整治查处力度,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依法依规给予经济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责任单位:市国土房产局,市工商局。

  市国土房产局、市工商局:应根据《通知》要求,依据法律法规以及2005年国土房产、工商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房地产广告专项整顿活动的通知》(深国房(2005)140号)、国土房产部门发布的《关于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严禁非法炒卖房地产的通告》(深国房告(2005)2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告》(深国房告(2005)23号),加强房地产交易环节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交易行为,严厉打击囤积房源、恶意炒作、分期销售、哄抬房价的企业;对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应当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五、有步骤地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十一)加快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廉租住房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渠道,要稳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尚未建立廉租住房制度的城市,必须在2006年底前建立,并合理确定和公布今明两年廉租住房建设规模。要落实廉租住房资金筹措渠道,城市人民政府要将土地出让净收益的一定比例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各级财政也要加大支持力度。2006年年底前,各地都要安排一定规模的廉租住房开工建设。

  责任单位:市国土房产局,市规划局,各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

  市国土房产局:确定今明两年全市低保特困家庭廉租住房供应规模,2006年底前安排一定数量廉租住房开工建设;继续以货币配租和实物配租形式为特困家庭提供适宜的廉租住房;稳步扩大廉租制度覆盖面,依据深府[2006]75号文,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于6月底确定今明两年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供应规模;逐步建立全市公共住房保障体系。

  市规划局:落实今明两年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用地供应,于7月底完成今明两年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用地规划选址等工作。

  各区政府:各区级财政要加大支持力度,解决各区低保待遇特困家庭廉租住房供应;对各区城中村综合整治,要给予一定的资金倾斜。

  市财政局:市级财政要加大支持力度,每年将全市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建设。

  (十二)规范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各地要继续抓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解决建设和销售中存在的问题,真正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要。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各项政策,加大监管力度,制止违规购买、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严格规范集资合作建房,制止部分单位利用职权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进行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违规行为。

  责任单位:市国土房产局,市规划局。

  市国土房产局:加快今年经济适用房建设方案的落实并于年底开始动工筹备工作;严格执行深府[2006]75号文,经济适用房自合同签定起5年内不得转让;严格规范集资合作建房,严肃查处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进行住房实物福利分配。

  市规划局:7月底以前完成今年经济适用房用地规划选址和规划要点。

  (十三)积极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房屋租赁市场。引导居民通过换购、租赁等方式,合理改善居住条件,多渠道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房供应。

  责任单位:市国土房产局,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

  市国土房产局:依据《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启用二手房网上交易系统的通知》(深国房(2005)561号),进一步完善二手房网上交易系统,继续提高二手房交易、办证效率。

  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加快研究租赁综合税费征收办法,继续扩大住房租赁管理覆盖面,进一步促进、规范住房租赁市场。

  六、完善房地产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

  (十四)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城市人民政府要抓紧开展住房状况调查,全面掌握当地住房总量、结构、居住条件、消费特征等信息,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增强房地产市场信息透明度。要完善市场监测分析工作机制,统计和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定期公布市场供求和房价情况,全面、及时、准确地发布市场供求信息。

  责任单位:市国土房产局,市统计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市国土房产局:按照建设部统一部署于今年8月底完成全市住房状况调查并上报建设部;继续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机制,每日向社会公布商品房成交信息,每月向市政府上报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每季度形成房地产市场专项研究报告向社会发布,每年组织相关机构编撰《深圳房地产年鉴》、《深圳房地产发展报告》等正式出版物向社会公开发行。

  市统计局:定期向市政府上报房地产开发投资、建设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建设与市场运行情况。

  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协助市国土房产局定期向社会公布房地产金融运行情况。

  (十五)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要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宣传,客观、公正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对提供虚假信息、恶意炒房、误导消费预期的行为,要严肃处理。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市国土房产局等相关部门。

  市国土房产局等相关部门应与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密切配合,加强与新闻媒体沟通,促使新闻媒体使用政府公开的数据,全面、客观、公正的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稳定市场心态,合理引导消费需求。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对提供房地产市场虚假信息、恶意炒房、误导消费预期的行为要严肃处理,切实制止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