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地方税务局关于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苏州地税规[2014]4号 2014-07-01 税屋提示——依据苏州地税规[2017]1号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7年11月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凡在常熟海事局、太仓海事局、张家港海事局登记的应税船舶,其船舶车船税统一由常熟地方税务局、太仓地方税务局、张家港地方税务局委托常熟海事局、太仓海事局、张家港海事局代征。 二、海事管理机构代征船舶车船税的计算方法为: (一)船舶按一个年度计算车船税。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计税依据×年税额标准 其中:机动船舶、非机动驳船、拖船的计税依据为净吨位;游艇的计税依据为艇身长度(即总长)。 (二)购置的新船舶,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起至该年度终了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年税额标准×应纳税月份数/12 应纳税月份数=1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取月份)+1 其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得船舶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当月;纳税人在船舶建造完毕前取得船舶所有权或管理权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船舶建造完毕的当月计算。 三、海事管理机构代征船舶车船税标准按规定执行(详见附件)。 四、本公告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 2014年7月1日 江苏省船舶车船税税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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