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额调库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明电[2004]9号 2004-01-01 税屋提示——依据苏国税发[2006]208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自2006年10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额调库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结合江苏实际情况,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我省“免抵”调库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免抵退税额=一般贸易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以退税率+进料加工贸易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1-进料手册计划分配率)×退税率 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免抵退税额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中较小的数额 具体计算及免抵调库均通过“出口货物退(免)税信息管理系统”进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2004年01月0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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