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二[1996]121号 浙地税二[1996]222号 1996-12-25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8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12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6]19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1996年企业所得税汇缴改革实际情况,补充如下几点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各地在贯彻本实施办法时,请结合省局《关于我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试点的意见》(浙国税二[1995]99号、浙地税二[1995]216号)有关规定一并执行。 2、关于1996年汇缴改革试点企业数量问题。没搞试点的地区,1996年一定要进行试点,试点企业户数不少于30户;1995年对部分企业已搞试点的地区,1996年务必在保证试点质量的基础上,继续积极稳妥地扩大试点,但不追求试点数量;1995年已全面试点改革的地区,1996年必须在保证试点质量、扩大试点项目上下功夫。 3、改革试点企业年终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间按国家总局规定延长到2月底,税务机关受理申报后,纳税人应在一个月内办理税款缴纳(或退抵)手续。逾期未申报和逾期未缴纳税款的,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罚。 4、各地税务稽查机关在企业自行申报并结清税款以后,应结合稽查工作计划的安排,突出所得税汇缴这一重点,有针对性地选择部分企业进行重点检查。 5、各地在对1996年企业所得税汇缴工作进行总结时,务必将本地区汇缴改革试点成果、经验、问题等情况作全面详细反映,省局在年终考核时将作为重点考核内容。 附:国家税各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1996年12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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