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失效] 浙国税流[2005]49号 2005-06-23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3年4月4日起,本法规第二条条款失效。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5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浙国税流[2005]41号文件精神,积极开展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重点企业增值税的纳税评估工作,同时,要将农产品收购凭证抵扣进项税金较多的农产品经销和生产加工企业列入日常纳税评估,特别是要加强对生产加工企业农产品抵扣大户的监控和评估,发现问题要及时查处,问题严重的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5年6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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