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地税征[2007]17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同意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使用《保险中介服务业发票》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11-27
摘要:鉴于中国保监中介[2006]894号文规定,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与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太平保险有限公司之间相互进行保险代理业务,同意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使用 《保险中介服务业发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同意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使用《保险中介服务业发票》的批复[全文废止]

沪地税征[2007]17号        2007-11-27


市财税三分局:

  你局《关于同意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使用<保险中介服务业发票>的请示》(沪地税三稽[2007]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中国保监中介[2006]894号文规定,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与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太平保险有限公司之间相互进行保险代理业务,同意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使用 《保险中介服务业发票》。

  特此批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07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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