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同意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使用《保险中介服务业发票》的批复[全文废止] 沪地税征[2007]17号 2007-11-27 税屋提示——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公告,自2012年4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同意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使用<保险中介服务业发票>的请示》(沪地税三稽[2007]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中国保监中介[2006]894号文规定,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与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太平保险有限公司之间相互进行保险代理业务,同意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使用 《保险中介服务业发票》。 特此批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07年11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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