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宾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2016-7-19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来宾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来宾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按房产原值计征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两期缴纳。上半年的申报缴纳期限为当年7月15日前,下半年的申报缴纳期限为次年1月15日前。 二、按租金收入计征的房产税,其申报缴纳期限按照增值税的申报缴纳期限执行。 三、本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来宾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来宾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2013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来宾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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