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沈地税行[1997]226号 1997-09-08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 现将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辽财税字[1997]274号)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沈阳铁路局及所属单位恢复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行[1997]18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沈阳铁路局(含铁道部驻沈直属企业)所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以及工副业企业的营业帐簿、经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以及权力、许可证照等应税凭证,自1996年7月1日起恢复征收印花税。对1996年6月30日前,按辽地税财[1997]37号文件精神已征收入库的税款,不予退税,未征的税款亦不予补征。 二、根据铁路系统的核算体制,沈阳铁路局及所属单位营业帐簿应缴纳的印花税,分别在沈阳铁路局、沈阳铁路分局、工程总公司、各工程段四级核算单位缴纳;铁道部直属工业、供销企业分别由工厂、公司、总公司缴纳。 1、运输(含工副业)企业记载资金的帐簿应缴纳的印花税,分别由沈阳铁路局、沈阳铁路分局集中贴花缴纳;其他营业帐簿,由沈阳铁路局、沈阳铁路分局统一购花,其上述所属单位自行贴花完税,并一次性贴足96年、97年两个年度的印花。 2、建筑施工企业的营业帐簿(含记载资金的帐簿)应缴纳的印花税,分别由沈阳铁路局、沈阳铁路分局、沈阳工程总公司、工程段四级核算单位向所在地地税机关缴纳: 3、铁道部驻沈直属工业、供销企业分别由工厂、公司、总公司向所在地地税机关缴纳。 4、为避免漏税或同一资金重复计税贴花,上级单位记载资金的帐簿,应按扣除核拨给下属机构资金数额后的余额计税贴花。 5、鉴于沈阳铁路局目前亏损较为严重、资金紧张、一次贴花数额较大的实际情况,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56号文件精神,对运输(含工副业)企业记载资金的帐簿,可在3年内分次贴足印花。 三、对铁路系统恢复征收印花税的上述单位,其购销合同类印花税,凡属《关于印发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购销合同类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沈地税发[1996]90号)文件第六条 规定范围之内的企业(即:工业、商业、物资、外贸、供销、粮食、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在会计核算上以销售收入计算收益的企业),暂采用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核定征收的办法征收印花税。 四、纳税申报期限。上述单位应按季向所在地地税机关申报纳税。本次恢复征收的税款应于1997年10月15日前,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结清应缴税款,并于10月31日前按规定将印花税票,粘贴在应税凭证上,同时加盖印花税票注销戳记。 五、自1997年10月16日起,地税机关将对上述单位缴纳印花税的情况开展全面稽查工作。对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1997年09月0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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