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规范铁路客运餐车发票使用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发[2006]23号 2006-01-25 税屋提示——依据闽地税发[2008]44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自2008年3月10日起,本法规及附件《国家税务总局 铁道部关于规范铁路客运餐车发票使用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98号)第四条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铁道部关于规范铁路客运餐车发票使用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98号)转发给你们,我省铁路客运餐车定额发票(票样见纸质附件)由省局票证装备分局印制,请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向该局领用,铁路系统用票单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和办理发票缴销等。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6年01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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