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沈阳矿务局统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批复[全文废止] 辽地税所[2000]172号 2000-06-02 税屋提示——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1号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7月0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对沈阳矿务局统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沈地税所[2000]48号)收悉。 为了保证重点煤炭企业的顺利交接和暂维持煤炭企业纳税现状,我局在《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辽地税所[1998]32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下放的国有重点煤炭企业仍按现有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认定,由其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税款就地缴入省级金库,今后将根据煤炭企业改组改制等具体情况,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认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批复》(国税函[1998]676号)文件规定,即”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独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组织,接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但未进行独立经济核算的,虽不同时具备税法规定的独立经济核算三个条件,也应当认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认定,促使企业加大改革力度,精干主线,分离辅线,走向市场,而不是进一步的汇总纳税。因此,仍暂维持管理体制改革前沈阳市国税局特税分局对沈阳矿务局的非正式批复,重新明确如下: 一、沈阳矿务局在沈阳境内的下属企业,以沈阳矿务局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负责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沈阳矿务局分布在鞍山、辽阳、铁岭的下属企业,由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认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各市地方税务局应对下放的重点煤炭企业按上述原则掌握。认真清查企业户数及以前年度(1998年8月1日以后)应缴企业所得税数额,对应交未交的税款,应加大力度清理欠税。对入库级次出现错误的,应及时调整入库级次,确保税款足额缴入省级金库。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000年六月二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