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税发〔2022〕68号 2022-12-30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各区(新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税务局,各区(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财政局、林业主管部门,前海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平稳有序推进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将我市林业部门执收并缴纳至市、区级国库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划转至深圳税务部门征收,缴纳至省级国库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林业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相关规定执行。我市目前未开征草原植被恢复费。 二、除本通知规定外,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分成、减免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三、2023年1月1日以前审核(批准)的相关占用林地申请、应于2023年1月1日(含)以后缴纳的上述收入,收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划转以前和以后年度形成的欠缴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四、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并会同林业部门逐项确定职责划转后的征缴流程,根据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收入征管工作,确保收入及时足额缴库。 五、森林植被恢复费的预算科目、预算级次、分成比例等按财政部门规定执行。森林植被恢复费预算科目代码为“1030222”。我市(不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林业部门审核(批准)的临时占用林地森林植被恢复费收入缴入市级国库,深汕特别合作区林业部门审核(批准)的临时占用林地森林植被恢复费收入缴入深汕特别合作区国库。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林业局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六、缴纳义务人应当根据林业部门核定的费额,按照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和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七、税务部门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应当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税务部门全国统一信息化方式规范管理。 八、森林植被恢复费入库后需要办理退库的,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部门经严格审核并商有关财政、林业部门复核同意后,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退付手续。 九、各级税务部门要会同财政、林业部门做好业务交接衔接和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工作,及时实现征管信息实时共享。林业部门要及时将核定费额等费源信息通过互联互通系统传递给税务部门。缴纳义务人申报缴费后,税务部门将计征、缴款等明细信息传递给财政、林业部门。同时,向财政部门报送征收情况,并附文字说明材料。 各级税务、财政、林业部门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部门协作配合,认真贯彻落实好各项工作要求,形成协同共治合力,确保我市划转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2年12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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