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浙江省一家内资企业,公司于2004年12月注册,公司于2006年9月开始基建,当时所属县政府给我企业发了一个享受一企一策优惠政策的批复文件。文件内容为:享受二免三减半政策,鼓励企业尽快做大做强成为县经济发展的龙头骨干。 我查看了《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其中第一条的最后写到“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按《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见附表)执行。”我公司能否享受这二免三减半?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第039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按《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见附表)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只有在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并且在《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中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才能享受过渡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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