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军队房地产经营管理机构出租及营业用房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地[1988]36号 1988-12-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财政部(财税[1988]25号)文件作出的对军队整编期间交由军队房地产管理机构管理的营房免征房产税的规定,1988年12月31日到期。1989年应当恢复按规定征税。为了照顾军队目前的实际困难,对按上述文件规定给予了免税的军队房地产经营管理机构出租及营业用的房产,特决定1989年内实行减半征收房产税一年,减税期满后恢复按规定征税,不另行行文。 本规定不适用于1989年1月1日前已征收房产税的房产。 国家税务局 1988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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