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集装箱封志号申报与实际不符能否享受协定税率的复函 税管函[2012]171号 2012-12-10 汕头海关: 《汕头海关关于请明确集装箱封志号申报与实际不符是否享受协定税率的函》(汕关税函[2012]483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关于汕头市宝瑞食品有限公司 汕头市宝瑞食品有限公司在中国-东盟自贸区项下进口调制梅,共三个集装箱,经香港中转后运抵我国。经你关查验,其中一个集装箱的封志号(TSB0364786)与提单上列明的封志号(TSB0364789)不一致;同时,企业第一次提交的三份装箱单毛重与第二次提交的三份装箱单毛重不一致。 我司意见,鉴于集装箱封志号与提单所列不一致,且企业两次提交的装箱单内容不一致,海关不能确定货物在运输和中转过程中未经过加工或者串换。鉴此,我司同意你关意见,该批货物不应适用中国-东盟自贸区协定税率。 二、关于广东信立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信立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新加坡自贸区项下进口乙烯-丙烯共聚物,共三个集装箱,经香港中转后运抵我国。经你关查验,其中一个集装箱(柜号TCLU4142085)无封志号。 我司意见,鉴于其中一个集装箱没有封志,海关无法确定货物在运输和中转过程中未经过加工或者串换,鉴此,我司同意你关意见,该批货物不应适用中国-新加坡自贸区协定税率。 此复。 海关总署 2012年12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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