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黑地税联[2005]6号 2005-8-1 税屋提示——依据黑地税联[2009]16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自2009年8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002年实施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和黑龙江省国税局、地税局先后发文对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从执行情况看,全省各级国、地税部门密切协作,强化征收管理,保证了我省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为了进一步加强国、地税局在企业所得税管理上的协作和配合,加强税源控管,防止税款流失,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认真执行《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入开展协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新办营业税户的企业所得税国税局委托地税局负责征收管理。 二、企业通过改组改制办理设立登记的,其所得税仍由原征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即改组改制前由地税部门征管的,改组改制后仍由地税部门征管;改组改制前由国税部门征管的,改组改制后仍由国税部门征管。 三、各级国、地税局要从税收工作全局出发,及时沟通信息,加强对新办企业的严格审核,防止个别纳税人假借新办企业名义钻空子,享受不应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堵塞管理漏洞。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八月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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