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全省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 闽人社文〔2023〕149号 2023-12-20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省社会保险中心: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6号)和《福建省工伤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实施意见》(闽人社文〔2019〕49号),为推进全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统一调整、适当提高全省参保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等三项定期待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22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待遇(不含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待遇资格的工伤人员,以及取得按月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资格的人员。 二、调整标准及执行时间 (一)伤残津贴。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为:一级伤残增加179元、二级伤残增加175元、三级伤残增加172元、四级伤残增加168元。根据以上定额调整后的一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如其伤残津贴仍低于3159元/月的,按照3159元/月的标准予以发放。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59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50元。 (三)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低于3795元/月的,按照3795元/月的标准发放。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低于3036元/月的,按照3036元/月的标准发放。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低于2277元/月的,按照2277元/月的标准发放。 (四)从2023年1月起执行。 三、其他事项 (一)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并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其伤残津贴调整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用人单位参照本通知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调整办法实施,所需资金从原渠道列支。 (二)做好全省工伤职工定期待遇统一调整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推动工伤保险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具体体现,各地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做好待遇调整工作,确保落实到位。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23年12月20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全省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全省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闽人社文〔2023〕149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统一调整全省参保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三项定期待遇。现就《通知》的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等相关情况进行解读: 一、出台背景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11〕80号)第三十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每年调整一次”。《福建省工伤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实施意见》(闽人社文〔2019〕49号)明确两点:一是全省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三项定期待遇的调整,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规定的计算办法执行。二是由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统一测算调整增加额,调整方案征求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代表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通知》主要对工伤保险待遇的其中三项定期待遇,即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全省统一调整。 二、主要内容: (一)调整范围 此次三项定期待遇的调整范围为2022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待遇(不含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待遇资格的工伤人员,以及取得按月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资格的人员。 (二)调整标准及执行时间 1.伤残津贴。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为:一级伤残增加179元、二级伤残增加175元、三级伤残增加172元、四级伤残增加168元。根据以上定额调整后的一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如其伤残津贴仍低于3159元/月的,按照3159元/月的标准予以发放。 2.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59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50元。 3.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低于3795元/月的,按照3795元/月的标准发放。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低于3036元/月的,按照3036元/月的标准发放。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低于2277元/月的,按照2277元/月的标准发放。 4.执行时间:此次调整执行时间从2023年1月起开始。 (三)其他事项: 1.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并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其伤残津贴调整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用人单位参照本通知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调整办法实施,所需资金从原渠道列支。 2.做好全省工伤职工定期待遇统一调整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推动工伤保险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具体体现,各地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做好待遇调整工作,确保落实到位。 解读处室:工伤保险处 解读人:李文雅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591-87621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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