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房金管[2024]46号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4-06-22
摘要:本通知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日起受委托银行受理的贷款申请按新标准执行,有效期为5年。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

佛房金管〔2024〕46号                              2024-06-22

各有关单位、缴存职工: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资金运用情况,现对《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佛房金管〔2023〕69号)相关标准进行调整,内容如下:

  第五点缴存余额倍数调整为:缴存余额倍数为16倍。

  现将调整后的《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予以公布。

  一、首付款比例

  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应当不低于20%。

  二、最高贷款额度

  遵循“先存后贷、存贷挂钩”的原则,我市公积金贷款实行差别化贷款,即不同缴存时间对应不同的最高贷款额度。夫妻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且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以下统称双缴存职工家庭),缴存时间的认定以主借款申请人为准。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高层次人才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缴存时间按≥36个月认定。具体如下:

  (一)执行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

缴存时间(月) 单缴存职工家庭贷款最高额度
  (万元)
双缴存职工家庭贷款最高额度
  (万元)
12个月≤缴存时间<24个月 40 60
24个月≤缴存时间<36个月 50 80
缴存时间≥36个月 60 100

  (二)执行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

缴存时间(月) 单缴存职工家庭贷款最高额度
  (万元)
双缴存职工家庭贷款最高额度
  (万元)
12个月≤缴存时间<24个月 30 40
24个月≤缴存时间<36个月 40 60
缴存时间≥36个月 50 80

  (三)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且购买的住房为达到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的商品住房,最高贷款额度上浮10%。

  (四)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且购买的住房已认定为装配式建筑项目的商品住房,最高贷款额度上浮10%。

  (五)属于多孩家庭(三孩以上)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最高贷款额度上浮10%。

  (六)同时符合上述(三)(四)(五)情形的(不包括高层次人才),上浮比例可累加。

  (七)上述(三)(四)(五)情形不适用于高层次人才,高层次人才购买佛山市家庭首套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按我市高层次人才相关贷款规定执行。

  三、最低贷款额度

  为保障中低收入缴存职工的利益,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贷款额度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

  四、缴存余额

  缴存余额以公积金贷款申请时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确定。夫妻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且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缴存余额可累加。

  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已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明细计算缴存时间的,其缴存余额也纳入计算。

  五、缴存余额倍数

  缴存余额倍数为16倍。

  六、缴存时间系数

  不同缴存时间对应不同的缴存时间系数,具体如下:

缴存时间(月) 缴存时间系数
12个月≤缴存时间<24个月 1
24个月≤缴存时间<36个月 1.2
缴存时间≥36个月 1.5

  七、流动性风险系数

  借款申请人可贷额度适用的流动性风险系数,以递交公积金贷款申请登记时所对应的流动性风险系数为准。具体如下:

预警级别 流动性风险系数
一级 85%≤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90% 1
二级 90%≤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95% 0.8
三级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95% 0.6

  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是指某一时点个人住房贷款使用比率。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余额/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100%。

  当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低于85%时,因未触发相应预警等级,计算贷款额度不引入流动性风险系数。

  八、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中“以上”包含本数,“低于”不包含本数。

  (二)本通知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日起受委托银行受理的贷款申请按新标准执行,有效期为5年。原《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佛房金管〔2023〕69号)同时废止。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6月22日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实施背景

  为了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房住不炒”的定位,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我市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结合我市实际,对《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佛房金管〔2023〕69号)相关标准进行调整。

  二、主要内容

  对《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佛房金管〔2023〕69号)相关标准进行调整,第五点缴存余额倍数调整为:缴存余额倍数为16倍。

  三、实施时间

  本通知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日起受委托银行受理的贷款申请按新标准执行,有效期为5年。原《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佛房金管〔2023〕69号)同时废止。

  四、其他事项

  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他政策保持不变,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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