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应税产品的当日。纳税人应当向应税产品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 沙土石料属于应税非金属矿产(矿物类),开采或者生产者应该根据销售额或销售量计算缴纳资源税。 同时,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取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关于“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的规定。 因此,自2020年9月1日起企业从个人手中收购应税矿产资源,收购企业不再代扣代缴资源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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