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三次产业划分规定的通知[部分调整] 国统字[2012]108号 2012-12-17
现将《三次产业划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统计局 2012年12月17日 税 屋附: 三次产业划分规定 一、为更好地反映我国三次产业的发展情况,满足国民经济核算、服务业统计及其他统计调查对三次产业划分的需求,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制定本规定。 二、三次产业的范围: 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不含农、林、牧、渔服务业)。 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不含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不含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第三产业即服务业,是指除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第三产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以及农、林、牧、渔业中的农、林、牧、渔服务业,采矿业中的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中的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税 屋附件: 1.三次产业分类 2.《三次产业划分规定》修订说明 税 屋附件1:
《三次产业划分规定》修订说明 2003年,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我局印发了《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三次产业划分规定〉的通知》(国统字〔2003〕14号)。该规定在国民经济核算、各项统计调查及国家宏观管理中得到广泛应用。2012年,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颁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我局再次对2003年《三次产业划分规定》进行了修订。 与2003年印发的《三次产业划分规定》相比,此次修订主要在以下方面作出调整: 一、调整3个大类 为了规范三次产业、服务业的口径、范围,推动我国服务业发展,将A门类“农、林、牧、渔业”中的“05农、林、牧、渔服务业”,B门类“采矿业”中的“11开采辅助活动”,C门类“制造业”中的“43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等三个大类一并调入第三产业。 调整后,第一产业为4个大类;第二产业为2个门类和36个大类;第三产业为15个门类和3个大类。 二、明确第三产业即为服务业 鉴于目前服务业的口径、范围不统一,既不利于服务业统计和服务业核算,也不利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意见》,因此,此次修订三次产业划分规定时,明确第三产业即为服务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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