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小税种管理不到位可能引发大风险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姜新录 王淑红 人气: 时间:2020-08-28
摘要:  同花顺iFind数据显示,截至8月12日沪深两市已有近450家公司披露了上半年业绩,其中亏损有49家。截至当日,已有1635家上市公司发布了业绩预告,其中预增363家、续盈37家、扭亏10

  同花顺iFind数据显示,截至8月12日沪深两市已有近450家公司披露了上半年业绩,其中亏损有49家。截至当日,已有1635家上市公司发布了业绩预告,其中预增363家、续盈37家、扭亏105家、略增156家,预喜公司家数为661家,预喜率为40.43%。这一组数据显示,二季度以来上市公司经营基本回归正常,业绩逐渐回暖。

  笔者梳理今年以来上市公司发布的补税公告,经企业自查或主管税务机关检查,有数十家上市公司需要补缴税款并缴纳滞纳金——值得注意的是,这些上市公司需要补缴的税款,基本不涉及增值税、所得税等大税种,只涉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和印花税等小税种。

  笔者注意到,一些上市公司因不重视对小税种的日常管理,不仅引发了税务风险,而且影响了企业形象。分析上市公司发布的补税公告,小税种的税务风险点较为集中:最新政策未关注、政策理解有偏差和纳税申报有遗漏。

  常见风险点一:最新政策未关注

  目前,我国共有18个税种,除了涉及税款较大的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外,其余税款金额相对较小的税种,比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和印花税等,均可以称之为“小税种”。近年来,我国税收立法步伐不断加快的同时,还出台了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部分小税种的具体规定发生变化。实务中,一些上市公司由于不重视小税种的管理,没有及时关注到最新税收政策并据其调整税务处理,引发税务风险。

  某拟上市公司在其《申请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披露,经稽查局稽查发现,公司未按照该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以及《关于调整市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的最新规定,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少申报税款76万余元。小税种涉及的地方性规定较多,建议上市公司及时根据当地最新政策,更新政策体系,确保准确申报缴纳税款。

  近日发布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和契税法,调整了部分规定,建议上市公司予以关注。比如,纳税人实际经营地为城市,但注册地在镇,根据以往政策规定,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时应适用注册地的税率。但是,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纳税人可适用其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的税率,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同时需要提醒的是,契税法生效后,契税的申报缴税期限发生变化,不再是纳税义务发生之后的规定时间内,而是在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

  常见风险点二:政策理解有偏差

  小税种不但数量较多,而且与其他税种之间还存在关联关系,一些小税种计税基础的确定较为复杂,需要企业财税人员准确理解相关政策内容。实务中,部分上市公司财税人员在理解相关政策规定时有偏差,导致税款申报错误的情况时有发生。

  曾有两家上市公司相继发布公告称,在就出口退税业务缴税情况自查中发现,享受出口免抵退税政策期间,由于企业财税人员对相关政策理解不到位,没有规范计提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导致该企业连续多年没有就免抵增值税部分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经计算,其中一家上市公司需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6000多万元,另一家上市公司需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3000多万元。

  某上市公司近日披露,其拟收购的标的公司在申报房产税时,以房产原值作为计税基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公告称,由于经办人员对税收法律法规的理解存在偏差,只申报了房产原值,未将取得土地的价款计入房产原值一并申报缴纳契税。最终,标的公司按规定重新计算并补缴房产税,同时缴纳滞纳金16万元。

  对此,笔者建议上市公司强化税务管理团队建设,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培训,同时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企业内部的税务合规检查。在对税收政策把握不准确时,应当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避免因政策理解偏差引发税务风险。

  常见风险点三:纳税申报有遗漏

  实务中,小税种涉及的金额通常较小,上市公司容易出现遗漏申报的情况,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

  近期,某科技类上市公司在《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披露,2018年因未按规定就以前年度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增加部分申报缴纳印花税,被主管税务机关处以相应印花税税款50%的罚款,补缴税款并缴纳罚款近3万元。

  不久前,某上市公司在2019年年报中披露,2019年,其持股35%的联营企业及其子公司按照当地税务局要求补缴2018年度环境保护税。该公司按照权益法核算其参股公司收益时,未包含补缴的环境保护税金额,需要进行前期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2018年投资收益,涉及金额2611万元。环境保护税的申报具有一定的专业性,比如在确定应税污染物种类、计算应税污染物数量等都较为复杂,对财务人员提出较高要求。建议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的上市公司,加强业务部门与财税部门的沟通,合规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必要时可寻求专业服务机构帮助。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兰州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抚顺县税务局)



小税种检查心得体会

  其实我对小税种这个词语比较反感,都是税种嘛,在词语上分什么大小了,难道同是中国公民,身材高的叫高公民,身材低的就叫低公民嘛,没有必要,从思想上就不要把税种分为什么大小,一体看待。

  一、 城建税,检查时看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应交营业税、应交消费税的借方发生额,然后根据税率来,七,五,一,七指市区,注意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就是某地级市区和其直辖县城在一起,那么这个县城的税率也是七,五指的是建制镇,一般的除城市和建制镇而外地方,包括农村。

  另外铁道部统一适用百分之五的税率,同样道理,比如某银行可能县里面是支行,各个乡镇也有分支机构,为了计算简便,一般来说都是跟总机构走,不再区分是城区还是建制镇还是乡村了,还要注意一点适用出口退税的企业,虽然出口增值税零税率,但是城建税是要交的,按照免抵税额来,不是按照退税额来。

  九四年流转税实现了国民待遇,内外资一致了,今年企业所得税也统一了,城镇土地使用税老外也得交了,在江苏适用于内资的房产税进军外资,虽然适用外资的城市房地产税没有废除,但是名存实亡,在这里要注意一点,就是这个城市房地产税其实只包括房税,不包括地税,外资是交土地使用费的,

  但是令人不解的是外资却还是不交城建税,毫无理由,难道内资要上交此税用于城市建设,外资就不为城建买单?相信不久的将来,外资照样要交城建税,以前海南就有一段时间对外资征收过城建税,后来又不征了,总之中国的外资还是蛮有谈判实力的,所以我们国家还是要注意外资不要影响政治决策,

  谈起城建税其实也有几点误区,附征就是个相当弊脚的政策,国税只管他的增值税,哪里会管你地税的城建税,其实我倒认为城建税和资源税合并了的好,统一改称环境税或者象西方那个称呼叫碳税。

  二、房产税,检查时候先到管理费用明细科目里看一下交了多少税,然后找固定资产明细帐房屋建筑物构筑物来算,哪些房屋算房产税?这里举几个例子,比如自行车棚,如果是很简易的比如几块胶木板搭下架子,就不要算房产税,但是如果是混凝土浇筑的,象模象样的就要征,厕所同样如此,虽然名声不如卫生间的好听,今年税务总局又下发个文件叫作加油站罩棚不用交房产税,我觉得要这样理解,即如果这个罩棚是独立于加油站房屋的,可以不征,但是不少加油站的罩棚是和加油站房子连在一起的,固定资产帐上不可能区分哪个是罩棚哪个是房屋,象这种情况就全部征收房产税,所以说加油站以后建房,第一要把罩棚和房子分开,第二即使不能分开固定资产明细帐上也要分两块核算,另外我们再来谈谈地下建筑,如果这个建筑完全隐藏在地下,按照总局文件可以打折计算房产余值,如果和楼上建筑合为一起,出于会计核算一般原理,也不可能将地上与地下分开核算,所以不打折和地面建筑一体计征房产余值。

  房产税还有个从租计征的问题,有这么个问题就是某纳税人无偿使用另一纳税人的房产,这房产税谁来交,按余值交还是按租赁交?其实为什么会无租给人使用?道理很浅显,就是双方关系不错,就是形成了某种意义的关联,那么我认为应当由无偿借出方交税,而且是按同期同类的租金核定交,我有个依据,就是大连市地税局的文件,就是这么做的,

  那么如果无偿给了某免税单位了?比如某公司把一处房子免费给某税务局办公,其实一样道理,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你平白无故送给人,真的是无私吗?财务管理学告诉我们,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不是以慈善为目的的,所以我认为无偿给免税单位,还得由无偿借出方纳税,

  再举例子,如果免税单位无租给另一单位使用,地税局有个房子闲着,送给一个税务事务所使用,谁来交税?免税单位不应当交,我认为应当由税务事务所来交这个税,首先这个税不可能不交,免税单位只有用于自身公务的才可以免征,这个房子给别人用了,从税法原理上讲肯定要交税,从实践操作上来看,税务局肯定和事务所约定好了,这个税得由你事务所交,不可能既无偿又替事务所交税,真的这样了,我估计局长和所长之间肯定有猫腻。

  今年国家出台了个文件就是对廉租房建设的文件,即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这一点与以前的政策不一致,以前只针对个人出租住房给予减免,营业税三,房产税四,现在也改变了,叫作“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免,个人所得税按10%征收。”请注意这是新政策,其实对于个人出租这一块,省自为政,比如江苏是按综合征收率5%来计征,这里就体现出我们国家税制的一个弊病,就是行政机关在立法上越位,立法机关反而缺位,行政机关既有执行权,又有立法权,这是对纳税人权益的极大侵害。

  当今时下盛行的物业税其实某种意义上就是房产税,房产税目前只对用于经营征税,用于自住的不征税,这就使财产在保有环节,即在财产存量上的贫富得不到税收的有效调节,物业税的开征目的就是加大财产拥有量的调节,其实用脑子稍微想一想也是这么个道理,某明星买了套豪宅,有的不是一套两套,而是冬天在三亚有一套,夏天在承德有一套,想下海了就到青岛买一套,想上山了就到张家界买一套,再来看看我们这些平头百姓,花尽半生积蓄还拿点按揭买个商品房,虽然也不交税,但你说这个公平吗?不公平,确实不公平,所以要开征物业税,但是理念上的先进不代表就有推行的实践操作可能,否则共产主义社会早就在中国大地实现了,物业税面临着几个方面的问题,比如这个评估价值问题,在我国法制还不健全情况下,让人来评估是不可能公平的,看看中国的富豪们有几个交个税交的让人心服口服的,我们有什么理由相信他们会不通过种种方法隐瞒名下房产了?而市井小民一辈,缺少经济资源和政治资源,是不是又要加重点负担?还有一个起征点问题,起征点高了就会和遗产税一样,收不到几个钱相反征税成本大幅度提高,起征点低了有可能加大中产阶层负担,对将我国从金字塔型向棒锤型社会结构转变是个阻碍,还有个税率问题,是统一的比例税率了还是累进税率还是差别税率?

  说一千道一万,物业税为什么迟迟推不出,我看还是一个财产申报问题,前些年喊的震天价响的官员申报财产制度最后不了了之,即使有些如新疆阿勒泰地区要求县级官员申报那也只是个地区个案,我想只有我们的人民公仆以身作则了,公生明,廉生威,朱容基前总理总是向官员们讲这么一句话:吏不畏我严,而畏我廉,就是这个道理。如果官员们自身不正,拿什么劝导百姓们去申报财产交物业税了,大家都知道海瑞,包拯,我这里提个青官,于成龙,清朝康熙年间的,做官做到两江总督,就是管着江苏安徽外加江西三省,当时上海还属于江苏了,叫松江府,因为不贪污,但是工资又低,只好吃青菜度日,人们称其为“于青菜”,去世的时候,江宁府,就是现在的南京城,万人空巷,你说这样的人老百姓会不信赖吗?江泽民总书记也说,上梁不正下梁歪,中梁不正倒下来,最近胡锦涛总书记也强调要抓防腐,要体制建设。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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