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购销业务出现票证不及传递而推迟入账时间是否符合规定问题?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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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09-26
摘要: 问:我公司购货时已将货款付给对方,而银行的对账单上也有此笔数,但出纳当月的银行日记账上却没有此笔数,到下一个月或以后几个月后才反映在账面上,才把票头给会计记账,问银行支出或收入的数是不是可以推迟一个月甚至几个月记账呢?这种处理方法有没有...
问:我公司购货时已将货款付给对方,而银行的对账单上也有此笔数,但出纳当月的银行日记账上却没有此笔数,到下一个月或以后几个月后才反映在账面上,才把票头给会计记账,问银行支出或收入的数是不是可以推迟一个月甚至几个月记账呢?这种处理方法有没有违反会计制度呢?
答: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对包括购销业务在内的所有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时都应遵循及时性原则。原则上应在业务发生的当天或几天内登记入账,最迟在当月月底前,不能有意推迟一个月甚至几个月才登记入账。企业有意推迟入账时间的银行收付款业务,是制度所不允许的。因此,企业应于支付货款后的当月,在银行存款日记账上及时反映。如果未及时反映,而是推迟一个月或更长时间的,应马上予以纠正,即时按正常的会计处理登记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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