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2004]332号 2004-11-23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4年6月1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11月14日起,第二点“对困难减免的认定原则”同时废止。 3.依据粤地税发[2009]19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政策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1月1日起,第二点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40号,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已以粤财发[2004]99号转发) 废止了对微利亏损企业的房产“可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时期内免征房产税”和“企业停产、撤销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的规定。为了加强对房产税的征收管理,规范房产税减免审批程序,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二、[条款失效]各级地税部门在办理房产税减免审批时,应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纳税人按章纳税确有困难,并符合以下三项原则之一的,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的照顾: (一)企业连续3年亏损,且年度职工月人均收入不高于亏损企业税前可扣除计税工资标准的;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发生重大损失,难以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 (三)属于国家政策扶持的企业或者由于政策性亏损而导致纳税确有困难的。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11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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