铸钢行业纳税评估与成果运用
仙桃市国家税务局
一、行业基本情况
仙桃市共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铸钢企业51户,分布在全市各地,2006年实现销售收入12730万元,增值税800.7万元。2006年评估以前,全市铸钢行业平均税负为4.06%,最高6.3%,最低2.47%,行业之间税负极不平衡。2006年我局组织人员对29户铸钢企业进行了行业评估,评估异常户16户(次),通过评估审增销售收入136.8万元,审减进项税额78.4万元,补缴税款101.66万元;对3户涉嫌偷税的企业移交市稽查局进行了查处,查补增值税26.4万元,处以罚款13.2万元, 行业平均税负率由评估前的4.06%上升到6.29%,通过加强评估后续管理,2007年上半年,平均税负率比2006年又上升了0.46个百分点,达6.75%。
二、行业特点及生产工艺流程
铸钢行业是以废钢为主要原料,把各种金属铸造成产品或半成品的制造活动。一般来讲,铸钢行业可以分为普通铸造和精密铸造。其动力主要是电力,所用燃料主要是焦炭,该行业工艺模式稳定,产品消耗定额基本固定。因该行业技术含量较低,产品标准化程度不高,生产周转期较短,加之投资成本较低,近年来此类行业在各地发展较快,较为普遍。
该行业主要工艺流程包括制作图纸→造型→压蜡定型→制壳→熔烧→冶炼→浇铸→切割→打磨清砂→电焊→退火→产品入库等工序。
三、成本结构及预警税负分析
(一)生产成本结构分析
为了摸清铸钢行业真实的生产经营情况,我市选取了市神力精密铸造厂、市中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市华松铸造有限公司三家企业,组织人员进行了为期3个月的跟踪调查,对其供、产、销各环节进行了全面、连续的监控,较准确地采集了2006年7-9三个月的生产成本等具体情况,如下表:
样本企业成本结构明细表
金额:万元/产量:T/电量:万度
样本企业每吨产品成本构成一览表
可以看出,在成本结构中,各企业耗用废钢和电费在总成本中的比例相对固定,而其他成本项目所占总成本比率因企业不同而差异较大。因此我们将企业耗用废钢和电费作为该行业纳税评估的有效尺度。其投入产出比如下:
1、产品废钢耗用比为1:1.15,即1吨废钢产出比为86%左右。
2、产品电量耗用比为1:1780,即1吨产品耗用电量为1780度。
(二)行业预警税负分析
通过分析铸钢行业生产成本结构可知,每吨产品平均成本约为5566元(精铸产品实际比这个数据稍高,而普铸产品实际比这一数据稍低),其中:废钢2421元(1470000元/699.4吨×1.15吨),电费1176元,燃辅料1512元(918000元/661.4吨×1.09吨),人工工资358元,其他费用99元。精铸产品销售价格6900元/吨,普通产品的销售价格5800元/吨。
1、精铸产品税负率测算
销项税额=销售收入6900×17%=1173元
进项税额=耗用废钢2421元×10% + 耗用电费1176元×17% + 其他燃辅料1512元×80%×17%= 648元
应纳增值税额1173-648=525(元)
预警税负率=应纳税额÷销售收入=525÷6900=7.6%
2、普铸产品税负率测算
销项税额=销售收入5800×17%=986元
进项税额=耗用废钢2421元×10% + 耗用电费1176元×17% + 其他燃辅料1512元×80%×17%= 648元
应纳增值税额986-648=338(元)
预警税负率=应纳税额÷销售收入=338÷5800=5.8%
四、管理难点分析
从铸钢行业本身的特点和日常征管过程中暴露的问题来看,该行业一般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管理难点:
1、财务核算不建全,难以实施有效监控。因投资门槛较低,我市铸钢企业都是私营企业,规模不大,从业人员素质较低,财务核算不规范的现象较普遍,依法纳税意识较差,在我市51户铸钢企业中有29家聘请是兼职会计,会计大多不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不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一般都是企业主每个月月底时整理好票据给会计做帐,不能很好地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真实情况,会计的监督职能难以体现。基于以上现状,税务机关日常管理工作量和难度很大。
2、无票销售控管难度大。当企业购买方不需要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有的纳税人就存在销售收入不入帐情况,有的把销售收入挂在“应收帐款”上,有的企业转让原材料不作销售,纳税申报准确性无法保障。在开展业务、结算货款上习惯于采取现金交易,有的甚至是用个人帐户开展业务,企业的结算帐户形同虚设,银行结算制度难以执行到位,税务机关也很难取证。
3、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逃避税款。铸钢企业生产用的原材料主要是废铁、废钢。相关文件精神规定,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可按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废旧物资普通销售发票(现改为专用发票)金额抵扣10%的进项税额。铸钢企业抓住现在都是买方市场的心理(有些企业实际上是铸钢企业的关联企业),要求销售方虚开销售发票,而开票方也因属于免征增值税企业在税收不会造成负担,在这种双方都有利益驱使的情况下很容易达成共识。少数企业受利益驱使,虚开产品数量或虚提产品单价;有的企业还把购进的不属于废旧物资的原材料和不正规渠道购进的原材料,混同废旧物资开具增值税发票。而在这一环节上税务机关很难对其业务的真实性进行有效的监控,企业在此环节弄虚作假有很大的空间和余地。
4、以物易物时有发生。因为铸钢企业销售方很多是机械加工企业,而机械行业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边角废料,正好是铸钢企业所需的原材料,企业可能存在用成品交换销售方边角废料后,而双方都不开具发票的情况,而不缴和少缴税款,特别是销售方为小规模和个体户时表现尤其凸出。
5、“抓山抵水”降低税负。铸钢企业在购进原材料时,虽然大多来源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但也会因价格等因素从其它个体经营者,购进部分原材料,由于个体经营者不能提供合法的抵扣凭证,因此企业可能存在接受第三方抵扣凭证或者要求其他能提供抵扣凭证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故意高开单价或虚开销售数量发票达到抵扣税款目地,而从实物账和票据进行核对时又很难发现问题,造成管理上的难度。
通过上述分析,对铸钢行业进行纳税评估过程中,我们在注重企业隐瞒应税销售收入同时,更需注重对购进业务真实性的调查核实。
五、确定评估模型
(一)以物耗比为主要评估模型
评估期生产产品重量=评估期耗用废钢重量×废钢投入产出比
评估期销售产品重量=期初库存产品重量+评估期生产产品重量-期末库存产品重量
评估期销售收入=评估期销售产品重量×评估期平均销售单价
评估问题值=评估期销售收入-申报销售收入
(二)以能耗比为辅助评估模型
评估期生产产品重量=评估期耗用总电量÷单位产品耗用电量
评估期销售产品重量=期初库存产品重量+评估期生产产品重量-期末库存产品重量
评估期销售收入=评估期销售产品重量×评估期平均销售单价
评估问题值=评估期销售收入-申报销售收入
(三)结合第三方信息进行评估
利用从电力部门掌握的企业用电量信息和企业帐面反映用电量情况进行比较,判断是否存在实际用电量和帐列用电量不符情况。
利用掌握的市场上原材料的平均价格与企业帐列购进原材料平均价格进行比较,判断是否存在接受明显高于市场平均价格的购进发票。
根据现有市场情况我们了解到,废钢大致可分为重废、中废、简废,在价格上中废价格高于简废而低于重废,同样在投入产出比上中废高于简废而低于重废,所以企业不管是购进重废、中废还是简废对企业的成本影响不大。
为了防止企业在购进时利用重废价格进行抵扣,而在成本核实时用简废投入产出比进行核算, 根据掌握市面上该材料的平均价格,我们确定以下评估模型(偏移值正常值在0.03以内):
标准投入产出比÷企业投入产出比≈市面废钢平均价格÷企业废钢平均价格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以上几种评估模型一般同时使用,并结合第三方信息,以做到更全面地发现疑点问题,也可使用评估模型本身相互印证,并根据市场经济发展情况,适时地对各项评估指标进行修订和完善,以保证各项指标更符合实际。
六、实例分析
案例一:仙桃市固力铸造有限公司纳税评估案例
(一)评估对象确定
2006年上半年申报销售收入2520400元,增值税106752元,税负率4.24%,远远低于行业预警税负6%,因此被市局确定为评估对象。
(二)评估模型分析
评估人员采集了企业电能耗用、产成品等数据。其中耗用电量912499度,产成品期初库存93.039吨,期未库存94.846吨。
根据以上采集的相关数据,根据税收管理员平时掌握的情况,认为该企业耗用的电费较为真实可靠,因此评估人员决定采用能耗比评估模型进行分析:
评估期生产的产品重量=实际耗用电量÷单耗电量=912499÷1780=512.64吨
评估期销售产品重量=期初库存产品重量+评估期生产产品重量-期末库存产品重量=93.039+512.64-94.486=511.193(吨)
评估期销售收入=评估期销售产品重量×评估期平均销售单价=511.193×5800=2964919(元)
评估问题值=评估期销售收入-申报销售收入=2964919-2520400= 444519(元)
(三)约谈举证
评估人员按规定程序对企业财务人员进行了税务约谈,要求其对上述疑点问题予以举证说明和自查。在大量数据事实面前,企业承认销售给某机械厂货物约有76吨货物尚未结账,因此暂时没有按规定作销售收入入账。
(四)实地调查
通过约谈举证,评估人员对企业自查的问题进行了实地调查核实,以作进一步证实。经核查企业发货单,企业销售给某机械厂货物尚有76.477吨未开具的发票,涉及销售额467959元,审增销项税额467959×17%=79553元。
(五)回归分析
增值税税负率明显提高,普通铸钢行业税负预警值6%,评估后税负率=(申报税款106752元+评估增加税款79553元)/(申报销售2520400元+评估增加销售467959元) ×100%=6.23%,企业税负率由原来的4.24%提高到6.23%,已超过了铸钢行业税负预警值6%。
案例二:仙桃市神洲铸钢厂纳税评估案例
(一)企业基本情况
仙桃市神洲铸钢厂是一家从事精铸件和普铸件加工(各占50%)、制造、销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现拥有固定资产240万元,职工78人。2007年一季度申报销售收入1630947.09元,销项税额277260.89元,进项税额184502.91元,应纳税额92757.98元,税负率为5.69%。
(二)评估对象确定
市局税收监控系统反映,该企业2006年度税负率为6.83%,2007年1-3月税负率仅为5.69%。2007年一季度税负率与2006年度相比,低1.14百分点(6.83%-5.69%);与铸钢行业预警税负率6.75%相比(因该公司生产精铸、普铸产品,因此取平均预警税负率6.75%),低1.06个百分点(6.75%-5.69%)。以上数据表明税负率变动异常,因此该企业被确定为评估对象。
(三)案头分析
疑点一、销售成本比重及利润率变动异常。
评估人员通过税收征管系统查阅了该公司损益表,对销售利润率进行了初步分析,发现销售利润率为-14.18%。因此分析企业可能存在多列成本、进项或少列收入的问题。
2006年度、2007年一季度销售利润计算表
疑点二、通过评估模型测算少计销售收入266,522.41元。
根据评估模型测算需要,评估人员收集了企业2007年一季度的相关数据。其中,评估期企业增值税发票反映平均销售价为6550元,产成品期初库存44.059吨,期未库存37.496吨,生产产品242.54吨;废钢本期耗用329.218吨。按照物耗比评估模型测算:
评估期生产产品重量=评估期耗用废钢重量×废钢投入产出比=329.218×86%=283.127吨
评估期销售产品重量=期初库存产品重量+评估期生产产品重量-期末库存产品重量=44.059+283.127-37.496=289.69吨
评估期产品销售收入=评估期销售产品重量×评估期平均销售单价=289.69×6550=1897469.50(元)
评估问题值=评估期销售收入-申报销售收入=1897469.50-1630947.09=266522.41元
疑点三:结合三方价格测算比较值,偏移值超出预警值
标准投入产出比=86%
企业投入产出比=评估期生产产品重量/评估期耗用废钢重量×100%=242.54/329.22×100%=73.67%
标准投入产出比÷企业投入产出比=86%/73.67%=1.1674
市面废钢平均价格÷企业废钢平均价格=2100/2109.33=0.9956
偏移值1.1674-0.9956=0.1718大于0.03
(四)约谈举证
针对评估分析中发现的问题,评估人员向该企业下达了税务约谈通知,对相关人员进行了约谈。
关于疑点一,销售成本偏高的问题。企业解释今年原材料价格比往年上涨,造成了生产成本和销售成本上升,利润下降。
关于疑点二,通过评估模型测算少计销售收入266,522.41元。企业财务人员在数据面前承认,春节前交付给荆州某企业的重量为20吨、价值约14万元的精铸产品因质量纠纷,对方迟迟未付货款,因此企业虽在2月份结转了销售成本,但尚未开具销售发票。
关于疑点三,考虑上面20吨因素仍存在问题,于是评估人员又与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通过政策宣传,企业负责人终于承认为了达到少缴税款的目地,与某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协商后,多开具了约48吨左右的废钢,同时在成本核算上人为的扩大产出比率将接受虚开发票金额全部纳入成本中,造成成本结转过大,货款采取现金假支后,以借款回笼方法处理。
(五)实地核查
根据与企业相关人员的约谈情况,疑点基本明朗化,为了进一步核实具体数据。经领导批准,评估人员进行了实地核查。
通过评估人员对存货入库、出库数量进行核实,清理出企业发往荆州某企业三张产品出库单共计20.035吨,另外,经调查xx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了解到双方为了达到“共赢”目的, xx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为该企业虚开废钢48吨,涉及金额101280元。
(六)评估处理
因该公司涉及接受虚开的发票,虚抵进项税额,属偷税行为,因此将该案移交市稽查局查处。对为该企业提供虚开发票的某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也一并移交市局稽查局查处。从稽查局反馈信息,该公司查补销售收入154115.69元,审增销项税额26199.67元,审减进项税额10128元,查补增值税36327元,并处以所偷税额一倍的罚款。
(七)回归分析
通过还原计算后,该企业各项指标如下:
1、增值税税负率:核实该企业2007年一季度应税销售收入1630947.09+154115.69=1785062.78元,核实应纳增值税额92757.98+36327=129084.98元,核实税负率129084.98÷1785062.78×100%=7.23%,在行业预警税负率浮动范围之内。
2、销售成本占销售额的比重:核实该企业2007年1-3月销售成本占销售额的比重为(1613405-101280)÷1785062.78×100%=84.71%,基本正常。
3、投入产出比值与价格比值比较值:
标准投入产出比÷企业投入产出比=86%/242.54/(329.22-48)=0.9971
市面废钢平均价格÷企业废钢平均价格=0.9956
偏移值=0.9971-0.9956=0.0015 在预警值以内
七、管理建议
1、严格规范财务核算管理。税务人员应按照《仙桃市国家税务局行业及其票帐表管理工作规范》的要求督促企业按规定设置各类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包括实物帐及辅助性帐簿,严格按规定保存好过磅单、验收入库单及和收购相关原始单据,并做到帐帐、帐实相符。
2、严格货款结算方式。要求企业严格规范货款结算方式,特别是对购进的废旧金属,每购进一批,付款时原则上必须通过银行支付,做到资金流、物流、票流一一对应。
3、健全行业税收控管办法。税收管理员要对自己所管辖的企业建立分户档案,对企业生产的产品材料耗比抵扣税金的情况、产废利废情况登记备案,全面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严格审查一般纳税人是否存在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相互串通,偷、逃国家税收的违法行为。
4、实行税负预警管理,加大税源监控。结合铸钢行业的经营特点,建立铸钢行业税负警戒线制度,定期对该行业税负进行通报,对行业中低于税负警戒线的企业,要开展税收分析,找出税负偏低的原因,有针对性地采取征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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