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闽国税进[1999]21号 1999-06-23 税屋提示——依据闽国税发[2007]125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7月30日起本法规第三条废止。
一、关于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扣税问题 生产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其进口料件的计算扣除实行“总额控制、均衡负担、台帐控管”的办法,即生产企业进口料件按《进料加工登记手册》登记的进口料件总值,依海关核准的加工成品返销出口期限,按月均衡分摊开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办理抵扣,进料加工合同执行完毕一个月内,企业凭《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复印件和海关《核销确认书》进行结算,多抵扣的税款补回,少抵扣的及时补办抵扣。负责“免、抵、退”税管理的主管征税税务机关,应对企业进口料件建立台帐,按月控管;有条件的地方要通过计算机进行控管。 二、关于月份“免、抵、退”税额出现负数问题 由于生产企业当月取得出口单证(指出口货物报关单、外汇核销单等)较少、抵扣的进口料件金额较大等原因,造成月份“免、抵、退”税总额出现负数时,“免、抵、退”税额可结转下月,直到“免、抵、退”税额为正数时,在当月的应纳税额中抵扣。但对“免、抵、退”税额连续三个月出现负数时,应查明原因。 三、[条款废止]关于B类企业管理问题 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实行B类企业管理,其年出口创汇额可放宽为1,000万美元以上,个别地区年出口创汇额未有达到上述条件的出口企业,可适当放宽标准,但最多不超过二户,由地(市)国家税务局严格审批,报省局备案。其他条件仍按《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退税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国税发[1998]044号)规定办理。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