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刷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发[2005]115号 2005-04-20 税屋提示——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7年5月3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刷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8号)转发给你们。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印刷的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具体退税事宜,由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市局转发文件京财预[1994]176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请依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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