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国税发[2005]348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砖瓦行业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12-29
摘要:为进一步加强砖瓦行业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堵塞税收漏洞,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为“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十条 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按照一般纳税人申报要求报送相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

  第十一条 对财务核算健全但不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纳税人,按照查账征收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要求报送相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

  第十二条 实行查定征收方式的机制砖厂纳税人按以下方法计算应纳增值税额:

  当月应纳增值税额=当月产品销售数量×产品销售不含税平均单价×征收率

  当月产品销售数量=月初产品库存数量+当月产品生产数量-月末产品库存数量

  当月产品生产数量=当月生产耗电量×单位产品耗电比率×(1-生产损耗率)

  当月生产耗电量=耗电总度数×(1-生活用电所占比率)

  单位产品耗电比率、生产损耗率由各设区市国税局根据本地区砖瓦行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在一定幅度范围内具体确定。

  第十三条 实行查定征收的砖瓦生产经营纳税人的生产用电和生活用电应分开计量,确实无法分开的,比照供电部门通用测算方法,按一定比例划为生活用电量。

  实行查定征收的砖瓦生产经营纳税人向其他业户和消费者转供电力应安装专用电表单独核算电量,并在征期内告知主管国税机关,如不告知,主管国税机关可以按照用电全额计算征税。

  第十四条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农村立窑、土窑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根据立窑、土窑的容量和生产周期按照《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计算确定。

  第十五条 主管国税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农村立窑、土窑纳税人实行简并征期方法,按季或按半年核定征收税款。

  第十六条 实行查定征收的纳税人必须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按月自查电表用电量,申报缴纳税款,除按规定报送相关报表、资料外,还需报送以下资料:

  (一)《涉税用电抄表记录单》(见附件2);

  (二)业户用电发票复印件。

  第十七条 国税机关受理申报的税务人员应认真审核纳税人申报资料逻辑关系。税收管理员在每季终了后10日内下户核查电表用电量并填制《涉税用电抄表记录单》,经征纳双方签字确认,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结算纳税人本季应纳税额。

  第十八条 《涉税用电抄表记录单》、业户用电发票复印件作为征管资料存档。

  第四章 管理服务

  第十九条 纳税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领购、使用、保管和缴销发票,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发票管理工作。

  纳税人当期开具发票金额超过查定征收计算的销售金额,应就超过部分申报补缴税款。

  纳税人当期开具发票金额超过定期定额核定的销售金额,应就超过部分申报补缴税款,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按照《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及时调整销售额。

  第二十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建立与当地供电部门的联系制度,按期对用电量进行比对。

  第二十一条 如果发生电表损坏、迁移、过户、注销等情况无法正常计量时,查定征收的纳税人应当在征期内告知主管国税机关,主管国税机关应进行初始化登记工作。同时,纳税人可以按照上期用电量申报预缴税款,并在纳税申报表中予以注明,待与供电部门确认后再结算税款。

  纳税人在征期内未及时告知主管国税机关或因本人其他原因造成征期内无法确定当月实际用电数量的,主管国税机关可以参照当地同行业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纳税人的税负水平从高核定应征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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