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国税发[2005]348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砖瓦行业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12-29
摘要:为进一步加强砖瓦行业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堵塞税收漏洞,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为“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因自然灾害造成砖、瓦坯倒塌或残次品在5万块以上的,写出书面申请,经主管国税机关调查核实报批后,可以相应核减当期产量、销量及应纳税款。

  主管国税机关每月应将对纳税人核减的产量、销量及应纳税款在办税服务厅醒目处张榜公布,接受纳税人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征收管理范围,指定税收管理员负责该行业税收管理。在每年的砖瓦生产旺季,税收管理员加强日常检查,详细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确保税款按时足额入库。

  第二十四条 主管国税机关稽查部门应加强与税源管理部门对建筑安装行业税收检查信息的交换和共享,加强砖瓦行业税源控管。

  第二十五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省局的《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运用纳税评估管理信息系统开展对砖瓦行业纳税人的纳税评估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对砖瓦行业的管理,建立和实行巡查制度。税收管理员定期进行巡查,全面掌握纳税人的生产规模,确保申报的真实性,并做好巡查记录。

  第二十七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为纳税人提供税务咨询和纳税辅导,督促其健全财务;积极引导和帮助纳税人采用多元化纳税申报方式申报缴纳税款;在征期前、征期内提醒、辅导、督促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对未按期申报的纳税人进行催报催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要求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事宜的,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领购、使用、保管和缴销发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纳税人违反发票管理办法,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隐瞒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依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拒绝接受主管国税机关检查的,依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税务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职责履行不到位,导致税收流失较大或重大税务违法案件发生,或存在其它违规、违纪等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设区市国税局可依照本办法制订相关税收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六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