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地税发[2005]24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税务系统发票真伪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12-30
摘要:为了规范地税发票鉴定管理办法,统一全省地税系统发票鉴定工作,省局通过调查研究,对《福建省地方税务系统发票鉴定暂行规范》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地方税务系统发票真伪鉴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税务系统发票真伪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5]246号        2005-12-30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为了规范地税发票鉴定管理办法,统一全省地税系统发票鉴定工作,省局通过调查研究,对《福建省地方税务系统发票鉴定暂行规范》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地方税务系统发票真伪鉴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地方税务系统发票真伪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地税发票管理正常秩序,打击发票违法行为,统一全省地税系统发票真伪鉴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税发票的鉴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除了个别项目或批次需要高技术手段鉴定的以外,地方税务机关的发票鉴定工作不得委托中介单位或个人办理。地方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中介单位或个人的聘请进行地税发票鉴定。

  第三条 福建省地税发票鉴定是福建省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票印制管理的有关规定,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相关单位或个人提交的被鉴定发票的真伪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文书的活动。

  第四条 福建省地方税务机关对其负责监制的各种发票的真伪鉴定均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和省局有权鉴定发票,并由其征管部门和发票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办理发票鉴定有关事项。

  县、市、区以下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办理不需要出具发票鉴定结论文书,并且鉴定后当场退还被鉴定发票的简易鉴定。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要求鉴定地税发票的,必须向地方税务局提交发票鉴定书面申请(格式见附件1),并附送被鉴定发票的原件、复印件和清单。被鉴定发票中种类原件相同并且数量较多的,可以提供其中一部分种类原件的复印件。发票清单应载明发票名称、发票分类代码、发票号码、金额版面、联次、份数(格式见附件2)。被鉴定发票所载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申请书中作出明确说明。

  对被鉴定发票进行简易鉴定,不需出具发票鉴定结论文书,鉴定后当场予以退还被鉴定发票的,可以不办理申请受理手续。但是,被认定为假票,又可以《发票换票证》换下假票的应办理受理手续。

  第七条 发票鉴定管辖原则上实行谁监制谁受理。设区市局和县、市、区局可以受理上级局监制的发票鉴定的书面申请;省局负责受理本单位(直接征收分局、票证装备分局)监制的发票鉴定的书面申请。

  书面申请受理后,接受申请的地方税务局应向申请单位或个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格式见附件3)。

  县、市、区局受理设区市局和省局监制的发票后要分别向设区市局和省局移交,设区市局受理省局监制的发票后要向省局移交,移交时要办理移交手续。鉴定经办人与受理人不是同一人的,受理人向鉴定经办人移交有关资料时也应办理移交手续。

  第八条 地方税务机关收到发票鉴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被鉴定发票虽然不是本设区市局、省局直接征收分局和省局票证装备分局监制,但是发票名称冠以本设区市名称或福建省名称的,由该设区市局、省局直接征收分局或省局票证装备分局受理。

  被鉴定发票既不是本设区市局、省局直接征收分局、省局监制,发票名称也未冠本设区市名称或福建省名称的,要告知申请单位和个人到监制发票的税务局办理受理事项。

  第九条 发票鉴定实行分工负责制,分管征管工作的设区市局领导负责领导和审批工作,征管科(处)长负责具体指导工作,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发票管理员具体负责发票鉴定的经办工作并办理受理和移交省局监制的被鉴定发票。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征管科(股)负责受理并向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和省局移交被鉴定发票。

  第十条 发票鉴定经办人按照规定的程序,根据印制发票采用的每项防伪措施、相关技术手段和发票数据库信息,对每份发票逐一进行对照、检验、分析鉴定,并做出鉴定情况记录。发票鉴定经办人对被鉴定发票无法把握鉴定结果的,可向征管科(处)长提出要求组织集体鉴定,必要时可派员到防伪用品生产企业调查取证和邀请发票准印企业帮助鉴定。个别项目或批次需要高技术手段鉴定的,可以由地方税务机关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提供技术鉴定,地方税务机关结合鉴定机构提供的鉴定意见进一步作出鉴定。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或个人如有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回避发票鉴定工作的,必须在接收《发票鉴定申请受理通知书》的同时即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地方税务局经核实确有利害关系的,必须通知回避。地方税务局认定工作人员与某项发票鉴定工作有利害关系的也必须通知回避。

  第十二条 负责发票鉴定的单位应当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鉴定完毕。若情况复杂,经过分管局领导审批后可以延期,《延长发票鉴定期限通知书》(格式见附件5)。对被鉴定发票无法把握鉴定结论的,可在受理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请省局组织鉴定。设区市局提请省局组织鉴定的,要将申请单位或个人的《发票鉴定申请函》和《发票鉴定申请清单》的原件移交省局,填写《提请省局发票鉴定函》(格式见附件4)并办理签收手续。

  第十三条 发票鉴定经办人汇报鉴定情况后,做出发票鉴定报告初稿,经征管科(处)长审核后报分管局领导审签。

  第十四条 发票鉴定结论文书的主要内容包括:鉴定的内容、鉴定时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技术手段、鉴定的过程、明确的鉴定结论(其中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第十五条 对需要出具发票鉴定结论文书的,发票鉴定经办人根据审批后的发票鉴定报告制作发票鉴定结论文书,即《关于XXXX发票鉴定的复函》(格式见附件6)。发票鉴定结论文书文件字号统一为“X地税票鉴[200X]XXX号”。发票鉴定结论文书制作完毕加盖公章后连同需要退回的被鉴定发票一并退回申请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第十六条 发票鉴定完毕后,对受理的被鉴定发票按如下方法处理:

  一、发票属于真票的,退回鉴定申请人。

  二、发票属于假票的,是公安、检察、法院、纪委、监察、审计、税务等部门和其他单位或个人申请鉴定且不能以《发票换票证》替换假票的,都予以注明假发票后退回;其他单位和个人申请鉴定的发票为假票而又可以《发票换票证》替换的,属于历年的由地税稽查部门开给《发票换票证》,属于当年的由地税发票鉴定部门开给《发票换票证》。

  对为公安、检察、法院、纪委、监察、审计、税务等部门办理的发票真伪鉴定,省局、省局直征分局和设区市局的发票鉴定部门在退回假票的同时,必须填制《违反发票管理规定问题通知书》(格式见附件7),同发票鉴定结论一并转送有关地方税务机关对相关单位或个人的发票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其他单位和个人申请鉴定又不能以《发票换票证》替换假票的,由发票鉴定部门或者填制《违反发票管理规定问题通知书》(格式见附件7),通知有关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发票鉴定结论对开具假发票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查处。

  第十七条 申请单位或个人对地方税务机关作出的发票鉴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关于XXXX发票鉴定的复函》后15日内向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重新鉴定。

  第十八条 发票鉴定工作要遵守保密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被鉴定发票,不得向申请单位或个人以外的人员透露有关情况,不得擅自对外披露未公开的发票数据库信息,特别是发票存放和纳税人领购发票信息,对违反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发票鉴定结论文书要及时归档,按照《福建省地方税务系统发票内部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原《福建省地方税务系统发票鉴定暂行规范》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略)

  1、《发票鉴定申请函》基本格式;

  2、《发票鉴定申请清单》格式;

  3、《发票鉴定申请受理通知书》格式;

  4、《提请省局发票鉴定函》格式;

  5、《延长发票鉴定期限通知书》格式;

  6、《关于XXXX发票鉴定的复函》格式;

  7、《违反发票管理规定问题通知书》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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