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吉国税联字[2006]15号 2006-12-31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财政局: 为了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促进个体民营经济的发展,努力构建和谐社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文件精神,经请示省政府同意,从2007年1月1日起对全省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如下: 一、对从事销售货物的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统一调整为月销售额5000元。 二、对从事销售应税劳务的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统一调整为月销售额3000元。 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收管理,加大税源监控力度,强化征管措施,认真贯彻执行起征点调整政策,不得因调整起征点而相应提高税收定额,将国家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财政厅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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