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矿井建筑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皖地税函[2007]144号 2007-03-29 淮北、亳州、宿州、阜阳、淮南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方反映,要求对煤矿企业煤仓及地面皮带机走廊房产税政策予以明确。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1987]第003号)精神,经调查了解,煤仓符合房屋功能和特征,对其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对皮带机走廊暂不征收房产税。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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