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函[2007]634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9-18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国税函[2007]62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下列文件一并废止:一、《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三线调整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89]粤税三字第097号)。

  (四)取消《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89]国税地字第123号)第二条“对港口的露天堆货场用地,原则上应征收土地使用税,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其实际情况,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的照顾”的规定,其余条款保留。

  (五)取消《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第四条“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使用的土地,原则上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但对有些基建项目,特别是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发展的大型基建项目占地面积大,建设周期长,在建期间又没有经营收入,为照顾其实际情况,对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免征或减征土地使用税;对已经完工或已经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和第六条“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原则上应按规定计征土地使用税。但在商品房出售之前纳税确有困难的,其用地是否给予缓征或减征、免征照顾,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从严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确定”的规定,其余条款保留。

  (六)取消《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025号)中第二十条“对微利、亏损企业不能减免印花税。但是,对微利、亏损企业记载资金的帐薄,第一次贴花数额较大,难以承担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允许在三年内分次贴足印花”的规定,其余条款保留。

  以上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各地地方税务机关应依据相关条例的有关规定做好相关税种的征收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和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具体要求加强减免税的管理,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司)。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OO七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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